2019年員工入職時,公司要求收押金違法嗎?《勞動法》這樣規定

2019-09-16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如今,許多大學生都面臨著求職的風險,當然不光是應屆大學畢業生,也有已經步入社會很久的社會人士也是如此,都是面臨著工作難找,工資還不是令人特別滿意的情況。

尤其是一些企業在入職時還會要求員工交一筆押金,「月薪4000,押金1000元」,而且剛入職得先干一個月後才發工資,而在入職之前就必須先交押金,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也許我們通常會選擇妥協,但其實是我們必須妥協嗎?難道真的沒別的辦法了嗎?其實並不是這樣,下面就有一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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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位社會人士,這天,,他走在街上,看到了一則招聘的廣告,正在找工作的他當然既激動又興奮。於是,他很快聯繫了上面的電話號碼,接電話的那一頭是名叫李某的一位男士。

李某表示,現在公司正在招聘業務員,底薪1800元加提成,每個月大約能拿到400元,但是公司有一個規定就是:新員工入職前都要先交1000元的押金。此時的王某,有些猶豫。

那麼,我們現在來認真地想一想:如果此招聘是真實可靠的,納悶我們確實應該遵循公司的規定,向他們交押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也有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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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所以說,公司索取員工押金是違法的,我們在適當的時候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LY9O20BJleJMoPMWpl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