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做這八件事,你委託的律師有沒有違法?

2019-08-11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自律師制度恢復以來,我國律師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律師事務所也如雨後春筍般湧現,逐漸成為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力量。律師熟知法律,以法律為武器,但是律師執業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下列這些事情做不得: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總有很多人用「原被告通吃」來評價律師,其實這並非空穴來風,實踐中確實不乏在法律和道德的邊緣瘋狂試探的律師,這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對自己的形象和口碑產生不可逆的影響,所以提醒大家如果代理律師存在以上行為的,一定要採取合理的措施進行制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7WitnGwBvvf6VcSZ1F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