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京此前因《戰狼》大火,此次在國慶檔上映的《攀登者》也備受矚目,票房一路上漲。珠穆朗瑪峰(俗稱珠峰)是喜馬拉雅山脈的主峰,同時是世界海拔最高的山峰,中國登山隊秉承「我們自己的山,自己要登上去」的信念,用青春甚至生命征服世界之巔,丈量中國高度。電影讓人幾次落淚,尤其是當井柏然飾演的攝影師在向世界證明中國登頂成功的攝影機和自己的生命面前選擇前者的時候,把觀眾帶入了強烈的愛國情懷和民族自豪感中久久不能平靜。跳出影片,現代人結伴登山已經成為了潮流,但是如果不幸遭遇意外,應該由誰來擔賠責呢?
在上訴人李憲鵬、劉可與被上訴人王玉穎、劉露霖、翟夢竹生命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一同結伴出遊,雖然各參與者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結伴爬山的風險性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四人之間基於對風險的認識而產生結伴互助的信賴,進而結成具有一定的相互利益關係的共同體。儘管劉而耐墜崖死亡三被上訴人無過錯,屬意外身亡,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可由三被上訴人分擔部分民事責任,酌情給予二上訴人適當的經濟補償,以各給付30000元為宜。
而在張燕,徐海鵬等與李洪躍,谷海峰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本案死者徐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其在與本案十二名被上訴人結伴出遊過程中對自身身體狀況注意不夠,而被上訴人等或初次認識徐某或並不了解徐某自身疾病,不能苛求被上訴人等對徐某的身體狀況和可能出現的疾病所致風險承擔安全注意義務,且被上訴人等在事發後及時採取了必要的求助措施,因此,本案十二名被上訴人不應對徐某死亡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實踐中主要存在的觀點就是自擔風險和公平責任,如果當事人自願置身於其覺察和了解的危險中,則不得就為此所受損失獲得賠償,但是根據案情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依公平原則判令遇難同伴適當的經濟補償。最後提醒大家在祖國大好河山留下足跡固然重要,但是安全防範要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