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彙算數據核查-- 數據一致性的誤區

2019-10-09     米印盒子

財稅人員的很多工作是進行數據處理,而數據一致性則是財稅核查是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事情。對於數據的準確性,我們財稅人員是必須要精確到小數點兩位數的,對於數據的一致性,我們財稅人員是極其重視的,尤其是在填列各種表格時。因為數據一致性核查關係到數據的準確性,關係到稅務風險。但是有的時候這種一致性的職業病,有時候會讓我們矯枉過正,或者唯一致性論。此文將以所得稅彙算清繳中,需要關注的數據一致性,進行闡述。

誤區1:增值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收入必須一致。

政策規定:

增值稅收入確認:

一般來說增值稅收入確認,有增值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等文件有增值稅收入確認的規定。其中增值暫行條例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財稅(2016)36號相關收入確認,此處就不複製了。

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現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誤區探析:

通過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增值稅收入確認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應該按照各自稅法界定去區分。包括增值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會計收入確認等都應該按照各自稅法或準則規定來執行。而實務中很多時候,這些概念都是混淆的。當然混淆的原因,有財稅人士對概念沒有清楚界定,還有實務中人為的數據一致性的誤區,還有其他各原因。

財稅人士對於各種概念的混淆,這個問題除了財稅人士對於稅法概念學習不足之外,還主要是實務中一些所謂「實務」的做法,比如貨物發出,因客戶未付款,所以也不開票,會計上也不缺人收入,等到貨款到了之後開票,並在會計和稅法上確認收入實現。由此導致部分財稅人士認為會計收入,增值稅確認等同於開票,不開票不確認增值稅上,會計收入,開票了就確認增值稅,會計上收入。

實務中人為的數據一致性的誤區,這個問題主要是日常稅局征管中,對於一致性的核查力度,有時候過於矯枉過正。現在稅局征管重視各項數據比對,其中關於數據的一致性,也是稅局重點關注的對象。這是稅局基於日常企業數據亂象,採取的管理辦法,此征管手段如果是針對數據不一致進行警示,或者需要企業給出解釋的話,其實這也還好。關鍵是實務中稅局對於數據不一致,立馬認定企業存在偷稅漏稅,這種處理方式其實是有問題的。比如比較常見的比對增值稅收入確認和會計上收入確認一致性,如果發現異常應該允許企業提出異議,讓企業給出解釋。這個問題不要說以上政策規定,兩這個的概念不同。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比如實務中可能存在預收企業50萬,此時對方企業可能需要你先開具發票,因為實務中「慣性」做法,一手交錢一手交票的做法。此時貨物還沒發,但是先開具發票了,增值稅上收入確認條件已經達到,但是會計上收入肯定此時還沒有達到確認條件。如果此時認為增值稅申報數據和會計收入確認不一致,強行認為此時不一致就是偷稅漏稅,肯定是有問題的。

誤區2:研發支出會計帳載金額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一致。

誤區探析:研發支出會計核算上,因實務中企業以部門進行歸集研發費用,所以只要是研發部門相關費用,都歸入研發支出。而稅法上根據財稅[2015]119號,可以加計扣除為:1.人員人工費用。2.直接投入費用。3.折舊費用。4.無形資產攤銷。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6.其他相關費用。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所以研發支出會計處理上,實務中更多是根據部門歸屬,研發部門的任何費用都可能歸入研發支出,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此表的數據必須是稅法口徑的數據,而不是會計帳載金額,也就是必須是符合稅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數據填寫進入。一般來說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數據必然小於會計帳面研發支出金額。如果兩者是一致的,那麼必然會計上不符稅法研發支出的,也列入稅法加計扣除了。其實稅局如果關注到這個一致,企業等於在告訴稅局「我在造假,快來抓我啊」。所以很多時候,沒有緣由的一致,其實是在造假。

誤區3:所得稅彙算表期間費用的「職工薪酬」必須與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工資薪金支出帳載金額)一致。職工薪酬「實際發生額」與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發生額」一致。

所得稅彙算表期間費用的「職工薪酬」必須與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工資薪金支出帳載金額)一致誤區:

所得稅彙算表期間費用的「職工薪酬」,是指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職工薪酬,且是計入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職工薪酬。而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帳載金額,是包含所有職工薪酬,包括計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成本,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等。

所得稅彙算表期間費用的「職工薪酬」,是指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職工薪酬,那麼準則對於職工薪酬是如何界定的呢?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實際發生額」與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發生額」一致誤區。

在所得稅彙算中,關於職工薪酬實際發生額的填寫方法,很多人是直接根據應付止職工薪酬借方發生額進行填寫。當然前提也是保證職工薪酬都是按照正常的的會計處理,比如不存在直接借:成本/費用,貸:現金/銀行存款等異常處理。那麼這種職工薪酬「實際發生額」與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發生額」一致,是否存在問題呢?

我們先看所得稅法上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此處舉個例子,比如關於員工離職補償費用。如果會計處理是(借:管理費用-離職補償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離職補償。)這種模式時,那麼未有將辭退福利-離職補償剔除,可能導致錯誤。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而離職補償作為職工辭退福利,其支出是為了給予離職人員必要的經濟補償,不與員工任職相關,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所以如果直接根據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發生額來填寫所得稅彙算,而沒有根據稅法來填寫,就可能存在錯誤。

誤區4: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資產總額等於資產負債表期末總額一致,從業人數與期末人員花名冊人數一致。

政策規定:

根據填表說明,我們先來看下相關指標的計算方式。因為對於這些需要界定的指標,必須是從政策中找界定,而不是自己以前的理解,或者日常俗語的思維。

「103資產總額」:納稅人填報資產總額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後2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104從業人數」:納稅人填報從業人數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人。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依據和計算方法同「103資產總額」。

誤區探析:

這個誤區看似很簡單,但是實務中還真有人犯這個誤區。曾有剛入會不久的財稅人士,填寫所得稅彙算基礎信息表,一上來就按照年度末資產負債表金額,和年末人事職工人數填寫。筆者追問其為何這麼填寫,其回答:「資產和人數這個東西是變動的,所以肯定只能用截止到年度末數據來填寫,這個還用說嘛?看一下文字就知道啊」其實他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進行填寫,如果他還稍微看下填表說明的話,估計就不會有這個誤區了。

其實這個問題還可以拓展一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指標,(政策文號:財稅〔2019〕13號)指標計算方法: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誤區5: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明細表中「科技人員」必須與研發活動「研發人員」一致。

政策規定:

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人員: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誤區探析: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其實高新技術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和研發活動的研發人員兩者口徑是不一致的。至於為什麼日常生活中會對兩者存在不一致,更多的可能是大家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活動存在混淆,同時可能把日常俗語的理解,加入到稅法概念中,如此兩者的界限變得模糊了。如果沒有其他異常情況下,兩者可能是一致的,但是並不是兩者必須一致,甚至認為兩者不一致就是有問題。

誤區6:高新技術企業指標的「職工總數」與基礎信息表中的「從業人數」一致。

相關規定:

國科發火〔2016〕32號

1. 職工總數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鑑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2. 統計方法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基礎信息表從業人數: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誤區探析: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到,兩者一是人數口徑不同,高新技術企業人數為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而基礎信息表從業人數為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兩者人數計算方式不同,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基礎信息表從業人數按照: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所以相關口徑必須按照政策規定進行統計填寫,不能認為的為了一致而一致,雖然財稅人天然對財稅數據有某種「一致性」的職業病,或者總是尋找某種一致性方可安心,否則心不安。其實如果為了一致而一致,反而是一種錯誤。

誤區7:固定資產會計帳載金額必須與所得稅彙算清繳表中,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帳載金額」一致。

誤區探析: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帳載金額」,許多人認為既然是帳載金額,那就是會計上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金額,那麼兩個帳載金額必須是一致的。否則就是有問題。其實所得稅彙算中,很多帳載金額是必須和會計帳載金額一致的,但是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誤區分析:而投資性房地產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本準則規範下列投資性房地產:(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二)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三)已出租的建築物。而企業所得稅上房屋、建築物歸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歸入無形資產。所以投資性房地產分別可能按照其稅法歸屬,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進行處理。那麼此時帳載金額就和會計帳載金額不一致了。

誤區8:所得稅彙算表,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研究費用」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費用化金額一致

誤區探析:在所得稅彙算清繳表「期間費用」中研發費用金額,是否必須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費用化金額一致?其實這個也是一個誤區,一般來說「期間費用」中研發費用金額,是根據會計準則進行歸集的,也就是所得稅彙算期間費用明細表是會計準則的歸集,而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費用化金額,其統計口徑則是稅法規定。所以兩者肯定是不一致才是合理的。如果非要認為調整為一致,那就是告訴稅局我在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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