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付了,對方不給發票,會計怎麼做帳?

2019-11-11     米印盒子

錢付了,對方不給發票,會計怎麼做帳?

按理說,我們身為一名非常專業的會計,這些應該根本算不上問題了;可是,現實很殘酷,最近我們的專家們經常遇到類似的提問,事實說明,有不少會計朋友對此拿捏不准。

就會計處理而言,企業發生了經濟業務、產生了經濟行為,勢必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準則對於收入、費用等的定義及確認,並沒有設置必須取得發票這項條件。也就是說,缺少發票,不會成為企業不確認費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沒有取得發票,屬於企業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應當進行確認。

借: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等

作為一名會計人員,以上是相當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

但是,如果企業由於真實、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發票,而使用其他發票代替,甚至購買發票等行為進行帳務處理,這就屬於支出的異常列支了。即違反了會計準則與職業道德,又涉嫌違反稅法,實在是得不償失呀!

現實中,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租賃廠房等,出於對支出的「節省」,又或者供應商與老闆的「面子」問題,不取得發票的情況常有發生。

例如:花花公司與黃世仁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協議約定,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黃世仁公司將位於市中心的一棟廠房出租給花花公司,年租金12萬元,2019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開具發票。花花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18年8月

借:預付帳款 12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萬元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帳款 1萬元

2、2018年8月-2019年7月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帳款 1萬元

由此可見,花花公司並沒有因為不取得發票而不進行帳務處理,會計依然要按權責發生制,將當月發生租金計入當期損益。

各位會計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簡單呢,可是,為什麼這麼簡單的問題容易出錯呢?

因為一些會計被稅務的「以票控稅」整怕了,稅務上的問題,讓各位會計朋友開始懷疑帳務處理的正確性、懷疑會計準則的權威性、甚至懷疑人生!

缺少發票的帳務處理完了,其實就是根據取得發票一致的處理方法。

接下來,我們來聊聊「懷疑人生」的事情吧!

1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無法取得發票的

一般情況下,每年的5月31日為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截止日。如果該日期前,企業無法取得對應支出的發票,則對應的支出需要做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增,也就是需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俗稱的,調錶不調帳。

2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能夠取得發票的

、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符合抵扣規定的進項稅額依舊可以在取得並通過認證的當期進行抵扣;

、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進項可抵扣,則說明沒有新的經濟業務發生,會計上就不再進行處理。

彙算清繳前能夠取得發票的,相對應的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發票的本質,我們可以理解為記帳的原始憑證而已,會計處理永遠是根據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的。因為存在讓人「懷疑人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以,才會存在一系列會計準則與稅收法律差異性的問題。對兩者差異性的完美駕馭,同樣是一個好的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體現。做帳靠準則、納稅依稅法,是我們所有會計及財務人員的不變法則。

附:風險提醒:虛開發票僅僅是開具「虛假」、「不真實」的發票?

以為,虛開虛開,自然是開具「虛假」、「不真實」的發票才叫虛開發票。這種想法不能說完全錯誤,但虛開的定義要比想像的大的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3種情況為虛開發票,那麼這3種情況又如何理解呢?聽小編一一道來。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什麼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發票,這是虛開;賣的是蘋果,發票開的是桔子,這是虛開;賣了3個蘋果,發票開的是2個蘋果,這是虛開;賣的蘋果5塊錢一斤,發票開的是7塊錢一斤,這是虛開;東西賣給了甲,發票卻開給了乙,這是虛開;甲賣東西給乙,發票卻是丙開給乙的,這是虛開等等。總結一下,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即為虛開。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即不僅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屬於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舉個例子,A公司為逃避稅款繳納,A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在這裡,A公司和B公司均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經營者或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為自己開具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一條把中間人也納入了虛開發票的範疇,這裡面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職業的,即以此為賺錢的方式,在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充當「掮客」的角色,賺取中介手續費,這種屬於知法犯法;另一種是恰巧知道有多餘發票的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企業,以幫朋友忙的想法變成了介紹人,這種行為多屬於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沒有收取介紹費,一旦發生此種行為,所必須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樣的。因此,千萬不要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以免好心辦壞事,害人又害已。

虛開發票的後果是什麼?這裡我們從稅法和刑法的角度來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稅 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看了此條覺得,哎呀,那我虛開發票獲利50萬以元上,最高也就罰50萬,那不是還賺了嗎?小編只能說他太天真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打擊制售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髮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同時,如果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偷稅行為的,根據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 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看了以上介紹,您對虛開發票該有了全面的了解了吧?千萬別再中招了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YgBWm4BMH2_cNUg-W-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