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徵稅的財稅處理

2019-10-25     米印盒子

差額徵稅是對特定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特定項目扣除,並以扣除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的計稅辦法。在營業稅下,差額徵稅就已存在,以解決典型業務的重複徵稅問題,如建築業營業額允許扣除分包額,分包人以分包額計征營業稅。營改增以後,由於簡易計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利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一般計稅下特定行業難以取得專用發票等稅法和征管因素,為了適應營改增試點的需要,差額徵稅的運用變得更為廣泛。本文對差額徵稅的稅務、會計處理、發票開具、取得進項稅額的問題作簡要介紹。

一、 差額徵稅的增值稅計征

差額徵稅業務銷售額為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扣除特定項目金額(含稅)後的餘額,再進行價稅分離後的不含稅金額。若該應稅行為適用稅率(徵收率)與扣除項目稅率(徵收率)不一致的,不影響上述計算。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一張憑證不能既用於抵扣進項稅額,又用於差額扣除。上述有效憑證包括發票、境外單位或人的簽收單據、完稅憑證、財政票據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例1:某旅行社系一般納稅人,1月提供旅遊服務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合計30萬元,支出景點門票費用5萬元、餐飲費6萬元、住宿費8萬元,並取得景點門票金額5萬元,餐飲費6%稅率的專用發票6萬元,住宿費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2萬元和6%稅率的普通發票5萬元,上述金額均為含稅金額。問:該旅行社1月份增值稅銷售額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儘管旅行社支付住宿費合計8萬元,由於其中1萬元未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憑證,因此只能就剩餘的7萬元作差額扣除。儘管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適用稅率為6%,取得發票中有3%徵稅率發票,但計算時全部按含稅價作差額扣除,無需考慮稅率和徵收率的差異問題。此外,門票也屬於發票的一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23號)規定,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該旅行社1月份增值稅銷售額=(30-5-6-2-5)÷(1+6%)=11.320萬元。

因為取得的專用發票金額作為差額在銷售額中予以了扣除,因此進項稅額為0。為了避免滯留票的出現,企業仍需將發票作認證,再予以進項稅額轉出。

應納增值稅額=11.32×6%=0.679萬元。

旅行社也可選擇一般性的計稅辦法,由於餐飲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5萬元門票和5萬元住宿費發票為普通發票,因此將上述發票金額用作差額扣除,取得的住宿費專用發票則作為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該旅行社1月份增值稅銷售額=(30-5-6-5)÷(1+6%)=13.208萬元。

銷項稅額=13.208×6%=0.792萬元。

進項稅額=2÷(1+3%)×3%=0.058萬元。

應納稅額=0.792-0.058=0.734萬元,與第一種處理辦法相差了0.055萬元。

可見,若應稅服務適用稅率(徵收率)和取得憑證稅率(徵收率)不相同的,不同計稅辦法之間會略有差異。

二、 差額徵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承接上例,旅行社購買上述服務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9萬元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 19萬元

取得發票並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

借:預收帳款、銀行存款等 3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302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98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1.019萬元

貸:主營業務成本 1.019萬元

若旅行社就取得專用發票的住宿費部分不選擇差額徵稅,則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17.942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058萬元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 18萬元

取得發票並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

借:預收帳款、銀行存款等 3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302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98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0.906萬元

貸:主營業務成本 0.906萬元

可見,差額徵稅業務會計處理確認的營業收入和增值稅中的銷售額是不相同的。

三、 差額徵稅的開票和受票人抵扣進項稅額

適用差額徵稅業務的發票開具可分為兩種方式,包括全額開票和差額開票。差額開票又包括差額部分開具普通發票和差額徵稅開票兩種。若稅法就差額徵稅業務的發票開具未有規定的,則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所謂「差額徵稅全額開票」。

差額開票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法漏洞,防止稅收套利行為。若差額扣除的金額未納增值稅(如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館的簽證費、認證費),或該項目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如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方支付的各種利息費用),如果允許差額徵稅並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便會導致上游累計繳納增值稅小於受票人取得的進項稅額的問題。

承接上例,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旅遊服務選擇差額徵稅的,差額部分不得全額開具發票。若旅行社選擇全部的18萬元作差額扣除的,則可以使用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票,其中含稅銷售額為30萬元,扣除額18萬元,發票稅額為0.679萬元((30-18)÷(1+6%)×6%),該金額也為受票人取得的進項稅額。旅行社也可以選擇就12萬元(含稅)開具專用發票,18萬元(含稅)開具普通發票,受票人取得進項稅額同樣為0.679萬元。

例2:某建築公司為一房產提供建築業勞務並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含稅總包金額8000萬元,同時將防水保溫部分分包給其他企業,含稅分包金額1000萬元。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則該公司增值稅銷售額為6796.12((8000-1000)÷(1+3%))萬元,應納增值稅203.88(6796.12×3%)萬元。應納增值稅由於稅法未規定該事項不能全額開具發票,因此該公司可就全部的含稅價款800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稅款233.01(8000÷(1+3%)×3%)萬元,受票方取得的進項稅額也為上述金額233.01萬元。在該業務中,開票人繳納的增值稅雖然少於受票人取得的進項稅額,但差額徵稅部分已由分包人繳納增值稅,所以稅法允許全額開票。

四、 房企一般計稅下差額徵稅對土地增值稅的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6]140號),房企適用一般計稅辦法下銷售自行開發房產的,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下簡稱「收取價款」),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收益和向政府、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用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一)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70號)規定:「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18號公告規定: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綜上所述: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11%

(二)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中的土地成本

相較於會計核算結果,土地增值稅中應稅收入和成本同時增加了抵減銷項稅額部分的金額,但殊途同歸,兩種核算辦法下利潤的計算結果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土地增值稅中土地成本應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全部價款確認並作為加計扣除和開發費用的扣除基數,無需扣除差額徵稅抵減的銷項稅額,現舉例說明。

例3:某房企開發項目適用一般計稅辦法,截至清算時,累計取得銷售價款10000萬元(含稅),項目支付土地價款1120萬元,假設未取得其他進項稅額。

1. 抵減的銷項稅額=1120÷(1+11%)×11%=110.99萬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0-1120)÷(1+11%)×11%=880萬元

2. 收入的確認

會計確認營業收入=10000÷(1+11%)=9009.01萬元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10000-(10000-1120)÷(1+11%)×11%=9120萬元

3. 土地成本的確認

土地成本為1120萬元,無需扣除抵減的銷項稅額,則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為8000(9120-1120)萬元(不考慮土地成本加成扣除)。按照會計核算辦法,企業就上述事項取得利潤為8000(9009.01-(1120-110.99))萬元。會計核算的利潤額和土地增值稅計算的增值額保持一致。相反,若土地增值稅下土地成本扣減110.99萬元的,則兩種核算辦法結果不相一致,計算錯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2_L6AW4BMH2_cNUgWwu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