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瓶自行車出事,保險拒賠3萬,保險公司:這是機動車

2019-08-14     海哥說險

雖然昨天的文章,在文末寫了《聲明》,讓大家理性對待保險糾紛,因為每個糾紛都是獨立事件。我們寫保險案例目的普及保險知識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以及面對這些糾紛時我們該如何處理。

但是我們發現更多的是讀者喜歡的還是各種謾罵,文章中的法院判決邏輯,以及文末作者的一些提示大家都沒有看就開始評論。

各行各業都有糾紛,買房子有糾紛、買車有糾紛、上班也和公司有糾紛,很多糾紛都需要藉助司法來處理,這屬於很正常的情況。前段時間寫香港保險拒賠,發現400多個糾紛,最後處理結果也就10多個賠到了,驚掉了我的大牙!

昨天有成都的小夥伴問我,有沒有電瓶車的意外險,我說有但是需要上牌,他說這就尷尬了,成都數十萬輛電瓶車,有幾個有牌牌。我說,牌牌是交管部門對於上路的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進行登記備案屬於合法合規的行為,保險公司要求有牌牌才能賠,是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這些都是很正常的,但是不代表就合理。

那麼保險公司對於我們投保的意外險免賠無牌照電動自行車,我們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始末

2015年6月,李某的妻子為自己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險。其中免責條款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人酒後駕駛;無合法駕駛證駕駛(釋義條款解釋為:沒有取得駕駛資格);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車(釋義條款解釋為:沒有取得行駛證)。

後被保人李某駕駛無牌兩輪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以該電動自行車為機動車且無車牌為由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

1、保險條款中只對機動車進行了概念解釋,而未對機動車認定標準作出明確具體的確定。

2、普通投保人、被保人對於機動車的概念理解是根據日常生活判斷,其對於所購買東西的認知來源於合格證和使用說明。

3、本案中合格證和使用手冊均顯示該車為「電動自行車」,因此被保人無法知曉該車是「機動車」而根據機動車的管理去車管所辦理駕駛證和行駛證。因而被保人也無法認知到該車屬於「免責條款中約定的機動車」。主觀層面而言,被保人並不存在違反保險挑約定和過失。

4、經過法院調查,依照現行機動車登記和管理相關規定,涉案車輛客觀上無法在「機動車登記系統登記並取得相關證照」,也無法在「非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中登記」。

5、由於認知標準的理解不同,涉案免責條款出險了兩種解釋,因此根據《保險法》規定,對於格式合同出現2種及以上解釋理解的,法院的判決應該偏向於投被保人。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院提起二審上訴,最終經過二審法院審理後,二審法院認可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海哥說險

1、根據海哥的生活經驗,普通人對於二輪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的判斷有兩個:是否燒油;速度是否能高於40碼/小時。但是,根據交通規定實際上速度超過20公里/小時就已經屬於機動車範疇了。

2、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中,採用了一刀切的方式來解決很多交通問題,因此客觀上的限制了很多可以登記的車無法辦理登記。經過查詢,本案案發地北京市於2018年11月正式實施《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從根本上解決了電動自行車到底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相關的政府監管登記等。

3、事實上,本案的出現,更多是因為我們監管部門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出現空白,去成都看看滿大街的無牌電瓶車亂穿,本身就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為。這是行政管理的滯後。

4、保險公司在制定免責條款時候,過於籠統,而沒有考慮到公眾對於某些「專業術語」的理解問題。而本案也正是從這個角度入手,判決了保險公司賠償。

5、我們寫了200多個官司,發現很多官司的判決都是以「投保人對於條款的專業詞彙有不同理解」,這是一種先天性將投保人看成一種「傻子」,然後來判決保險公司輸官司的邏輯。雖然有利於打贏官司,然而,這種故意將投保人置放在「弱勢」地位的做法,只會讓更多的投保人故意不去理解,去學習一些基礎保險知識。現在有種專門的「灰產」,就是幫人全額退保,利用的也是這種故意將投保人視為「弱智」,不了解任何條款的角度來惡意退保。實際上,中國人真的那麼笨麼?

6、筆者在研究香港保險糾紛的發現,港險糾紛更多的是將保險公司的一些邏輯錯誤作為判賠依據,而不是故意將投保人被保人放在一個弱勢地位,再來說保險公司地位高,因此保險公司該賠。投保人被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投保人被保人就有閱讀保險合同的義務,而對於不理解的部分保險公司負有解釋的義務。我們大陸的司法判決更多是認為,投保人被保人必須在保險公司監督下閱讀保險合同。將投保人、被保人的義務也推到了保險公司身上,這種將投保人、被保人過度保護的行為實際上只會讓我們國家的保險糾紛越來越多,保險知識的普及將更多依賴於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的主動普及,而不是大眾自己主動學習一些保險知識。


本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8年年度案例--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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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V18lkWwBvvf6VcSZPYM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