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身故保險只賠162.2萬,卻因無法舉證「自殺」,補賠171.7萬

2019-12-20     海哥說險

很多人都知道「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但是實際上並不是絕對,「自殺」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賠付:

1、保險合同系長期型保險,有身故賠付責任,合同有效,且成立滿2年的,被保人自殺可以賠付保險金。

2、被保人自殺時沒有行為能力的,例如買了保險後,因為某些原因導致精神方面出現問題【需要鑑定】,自殺時精神不受自己控制,這種情況也可以賠付。

而在實際保險理賠中,若保險公司以「自殺」為拒賠理由,則需要舉證!大多數時候,保險公司是舉證失敗而賠付的。

本文的案例,就是「自殺」引起的保險糾紛。


真實案例始末

早在2013年5月,河南張女士就為兒子小馬在某保險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一份定期30年的保險,基本保額10萬,該險由主險「兩全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組成。

2015年12月底,張女士再度為小馬在該公司投保一份保險期限6年的「兩全分紅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理財險」】,繳費期限3年,首期保費50萬。

2018年5月,小馬在家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張女士及其妹妹對於小馬死亡時,家裡的情況描述為:家中門窗緊閉,且廚房煤氣罐沒有煤氣,房間還有炭火。醫院出具的死亡報告中記載的死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保險公司走訪調查後,認為小馬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但是死亡的根源是「自殺」,故涉案的2份保險應該按照自殺情形賠付,而非意外情形賠付。隨後保險公司賠付張女士保險金162.2萬。

張女士不服,認為小馬死亡情況屬於意外事故,2份保險賠付應該按照意外身故條款補充賠償相應保險金。


2019年11月25日,二審法院審理一審卷宗,以及雙方的證據、辯詞等之後認為:

1、保險合同中對於「意外傷害」的定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保險公司主張小馬屬於「自身意願自殺」的情況,但是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僅憑推斷認定,法院不予支持。

2、張女士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未賠償部分保險金的同期利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一般身故」情形賠付保險金,雙方對於小馬身故屬於「一般身故」還是「意外身故」存在爭議。故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保險按照意外身故情形,2份保險補充賠付171.7萬元保險金。


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為何動輒上百萬?

在2013年的保險,若按照一般身故,賠付的是已交保費,但是按照意外身故那麼就是賠付保額10萬。

2015年的理財險,年交保費50萬,已經繳滿3年,合計150萬的保費。根據合同約定,該份保險一般身故情形賠付只比已交保費合計多點兒,這從保險公司第一筆賠付162.2萬就可以看出;但是依據合同約定,若是意外身故,則按照「2x基本保額x已繳費年限」,意外身故賠付金額高達300多萬。


2、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到,由於醫院的權威死亡證明只有「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沒有寫「自殺」,小馬也沒有遺書、遺囑等表露出「自殺意圖」(即使有也不可能給保險公司看到);同時也沒有公安機關介入,所以保險公司所有的「自殺」均只能是推斷,而沒有實際證據。故本案中,法院判決並沒有問題。

3、說到「自殺」,突然想到前天晚上,一個群的群友說,本群的一個群友在家上吊自殺,年僅26歲!熟悉這位自殺群友的朋友推斷說:這個群友和別人合夥創業被坑幾十萬,為此家裡負債纍纍,也導致群友本身患「抑鬱症」,一個人獨居情況下,自殺也沒有人發現。


最後

建議各位,多關心關心身邊獨居、長期不更新朋友圈、平時表現出壓抑的朋友,畢竟現在生活、工作壓力太大。社會上也充滿了各種沒有人性的坑,每個人對坑的承受力不同,所以千萬不要以我們自身的抗壓能力去衡量別人的抗壓能力。

在這個充滿各種壓力的時代,我們應該多些包容和溝通,大多數表示「孤獨」的人,實際上都是「抑鬱」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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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MsT3JG8BMH2_cNUgyN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