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規行為的處罰,證監會自由裁量權是否過大?

2020-01-02     曹中銘股市觀察

千呼萬喚始通過!日前,證券法修訂草案獲審議通過,這不僅意味著資本市場將迎來一部新的證券法,也意味著資本市場步入一個新的時代。新證券法的面世,必將對資本市場的方方面面都產生深遠的影響,背後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我國證券法於1998年10月份首次審議通過,2004年8月份曾進行過「小修」,2005年進行第一次「大修」,此後又分別於2013年、2014年經歷了兩次「小修」,2015年啟動第二次「大修」。此次證券法的修訂由於牽扯範圍廣、涉及利益多、市場情況多變、各方觀點不一,因而修訂工作一直推進緩慢。從2015年4月份的「一審」,到2019年12月份的的「四審」,前後歷經4年9個月的時間。而且,一部法律的修訂,往往只經歷「三審」即會獲得通過,證券法的修訂經過「四審」,從中也凸顯出此次修法的難度之大,個中的複雜。

事實上,2015年第二次啟動「大修」時,與第一次「大修」已相隔10年。而這10年間,中國資本市場早已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而此前老舊的證券法的法律條款,也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甚至還對市場的發展產生一定的阻滯作用,更何況是在啟動第二次「大修」後的2019年。

此次證券法的修訂,可以說個中的亮點並不少。比如說註冊制首次寫入新證券法中,也預示著在不久的將來,註冊制或將在A股市場全面鋪開;再比如信息披露與投資者保護均單列成章,顯示出這兩大問題的重要性;此外,新證券法響應市場多年的呼籲,大幅提高了違規成本。

當然,新證券法也存在多個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方面,某些違規行為處罰的起點太低。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為例。舊版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情節嚴重的,其頂格處罰不過六十萬元,而新證券法信披違規處罰的起點只有五十萬元。如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百萬元的上限雖然比原來的六十萬元高了不少,但下限只有五十萬元,同樣明顯偏低。

另一方面,新證券法給予了證監會太大的自由裁量權,這無疑是值得重點關注的。比如根據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處罰,除了責令違規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外,還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個中操作的空間巨大。

在以往證監會對於違規行為的處罰中,由於處罰的金額往往較小,因此,證監會自由裁量的空間不大。比如上市公司信披違規,處罰金額在30萬元至60萬元之間,處以30萬元還是60萬元的罰款,其實區別根本不大。但內幕交易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與十倍的罰款,那個中的差距將太大了,這實際上也給予了證監會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類似現象也出現在對操縱市場等處罰上。證監會在作出處罰時,就有可能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擾,對違規者作出過低的處罰,進而讓違規者沒有受到應有懲處。

個人以為,大幅提高違規成本,更要在細節上下功夫。證監會自由裁量權過大,客觀上並不利於嚴懲違規者,也不利於提高違規成本。如果要改變證監會自由裁量權過大的短板,又達到提高違規成本的目的,最好的辦法是提高違規處罰的起點。比如對於內幕交易的違規行為,可處以違法所得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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