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開始,新證券法開始實施。新證券法從2015年4月份的「一審」到2019年12月份審議通過,歷時四年多的時間,也凸顯出證券法修訂的難度之大。新證券法的施行,將導致市場利益的重新分配,那麼,在新證券法大幅提高違規成本的背景下,A股上市公司頻現的「蹭熱點」現象是否還有市場呢?
「蹭熱點」早已成為A股市場一道刺眼的「風景」。熱點股票或熱點概念股等往往會受到市場資金的大肆炒作,通過「蹭熱點」,上市公司股價短期內漲幅較大,這對於那些質押股票存在爆倉風險的上市公司,對於那些推進市值管理的上市公司,以及對於那些大股東、董監高欲減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背後意味著什麼是不言而喻的。
鼠年A股開市後,多家上市公司又紛紛上演了瘋狂「蹭熱點」的一幕。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口罩概念股、醫藥概念股漲勢如虹,「蹭熱點」的上市公司也不少。如A公司2月3日在互動易回復投資者時聲稱「公司有涉及武漢新冠肺炎相關的藥物及中間體」,此後又釋放出和瑞德西韋的研發者吉利德有接觸的信息。這也引發其股價連續五個交易日強勢漲停。在深交所的問詢下,上市公司回復與吉利德的合作只屬於初步接洽,是否能達成合作尚存在不確定性。受此消息影響,該股又連續兩個交易日跌停。類似現象還出現在蹭特斯拉熱點的上市公司身上。
「蹭熱點」主要凸顯出信披方面的問題。「蹭熱點」的上市公司都具備某些方面的共同點,或無中生有,或杜撰捏造,或誇大其詞,或故弄玄虛,等等,不一而足。上市公司「蹭熱點」的方式,既有通過公告方式的,也有通過滬深交易所「互動易」的,還有通過其他方式如高管人員的發言等。其中,「互動易」成為上市公司「蹭熱點」最主要的方式。
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通過互動易與投資者交流「蹭熱點」將變得不再容易了。如《證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衝突,不得誤導投資者。某些上市公司「蹭熱點」發布的信息,本質上屬於「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由於是為了「蹭熱點」又明顯屬於誤導性的信息,因而其「蹭熱點」的行為,涉嫌違規。
此前上市公司「蹭熱點」滬深交易所只能下發問詢函一「問」了之,且根本不能產生足夠的威懾力,背後的原因則在於制度建設的不完善。如今,上市公司在「互動易」等方式上發布的信息,已經納入監管的範疇,如果違規,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對上市公司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的處罰,對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以五百萬元的處罰。無論是處罰的力度還是違規成本,顯然都大幅提高了。因此可以說,新證券法實施後,將會對上市公司「蹭熱點」行為形成高壓態勢,上市公司「蹭熱點」或將會付出高昂的代價。這對於抑制上市公司「蹭熱點」,對於維護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無疑都是大有裨益的。
當然,對於上市公司「蹭熱點」的行為,還可進一步強化監管。比如某些上市公司「蹭熱點」,主要是為了大股東或董監高能夠在高位減持,以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基於此,監管部門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從時間上進行限制。建議禁止大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發布「蹭熱點」消息後6個月內的窗口期減持任何股份;二是在減持價格上進行制約。比如上市公司發布「蹭熱點」消息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10元,那麼當股價高於10元時,禁止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如此,其「蹭熱點」也就沒有任何的意義了。相反,還會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2isXABgx9BqZZI5X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