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如何補救處理?

2019-08-21     米印盒子

納稅人丟失發票,大多是由於保管不善。未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發票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複印件、證明等資料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下面小安整理了關於發票丟失如何及時補救處理的方法,希望給大家一些幫助。

丟失「空白髮票」

1、納稅人丟失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髮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因此,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將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然後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丟失空白普通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丟失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丟失聲明,然後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丟失空白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將已經填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應主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具體處理分為已認證和未認證兩種情形。

1、發票開出未認證情形處理: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帳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4)納稅人丟失記帳聯的,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開票單位可以將發票聯複印,作為記帳憑證;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與從金稅卡中重新列印一次的記帳聯,作為記帳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作為記帳憑證。

(5)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處理:納稅人在認證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按丟失空白專用發票處理。

2、發票開出已認證情形處理: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3)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帳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4)一般納稅人丟失記帳聯的處理: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開票單位可以將發票聯複印,作為記帳憑證;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與從金稅卡中重新列印一次的記帳聯,作為記帳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作為記帳憑證。

(5)丟失全聯次處理:納稅人已認證,但丟失發票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稅務機關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從金稅卡中重新列印一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作為記帳憑證。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發票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複印件、證明等資料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於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帳。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帳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發票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票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列印(複印)發票圖片,加蓋開票方公章作為入帳憑證。發票存根聯或記帳聯的複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憑證。發票複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4)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發票聯或記帳聯丟失,可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曾於X年X月X日開具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作為合法憑證入帳。

(5)納稅人丟失存根聯或記帳聯的,應取得發票聯複印件,發票複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6)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發票使用和保管中應注意的事項:

(一)發票開具

1、在發票啟用前首先要檢查。檢查的內容是看發票有無缺聯少頁、重號少號、字跡模糊不清、錯裝混訂、漏章錯章、斷紙廢頁等問題。如果發現問題則該發票不能使用,應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待請示後再作處理,不得擅自處理。

2、按所購(印)發票順序、時間順序逐份填開,不能跳本、跳號填開,也不能多本同時填開,更不能拆本使用;填開時要按發票票面的內容逐項進行填寫,不得空格、漏項或省略;填開發票必須按您的經濟活動的真實內容全份一次複寫或打寫;填寫發票票面要字跡清楚、工整,不得塗改套用和沖洗重用,填寫完成後加蓋發票專用章;對因填開或計算錯誤而作廢的發票,應當全份完整保存,並加蓋「作廢」戳記。

3、如果開具發票後,發生了銷貨退回、折讓等情形,需開紅字發票,必須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才能重新開具發票。

4、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銷售商品或是提供勞務的同時,需要按規定主動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絕開具發票,或是開具收據及其他憑證。對以未領取發票為藉口,而用其他證明或收據讓消費者事後調換髮票的行為,同樣是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二)發票保管

1.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3.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為了便於管理給大家get一個發票的歸集工具微信小程序《電子發票台帳》,它不但可以查重、防偽電子發票,還可以對普通發票、專用發票進行管理。

(三)發票繳銷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需要辦理髮票繳銷:

1、變更、註銷稅務登記時;

2、使用的發票發生了改、換版時;

3、發票是次版發票;

4、發票是超期未使用完的發票和超保管期發票存根;

5、發生了丟失、被盜發票時;

6、發票發生了霉變、水浸、鼠咬、火燒情況。

知識延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是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是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是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如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有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IaWt2wBvvf6VcSZFDK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