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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米印盒子

增值稅最新稅率表、最新政策及要點(近幾年增值稅變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目錄

一、降低增值稅稅率

【政策要點】

【享受主體】

【享受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二、調整農產口扣除率

【政策要點】

【享受主體】

【享受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三、調整出口退稅率

【政策要點】

【適用對象】

【適用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四、調整離境退稅率

【政策要點】

【適用對象】

【適用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五、調整不動產進項稅抵扣期限

【政策要點】

【享受主體】

【享受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六、擴大進項稅抵扣範圍

【政策要點】

【享受主體】

【享受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七、特定行業進項稅加計抵減

【政策要點】

【享受主體】

【享受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八、試行留抵退稅制度

【政策要點】

【享受主體】

【享受條件】

【執行時間】

【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

附錄--營改增以來增值稅改革歷程

具體內容

一、降低增值稅稅率

【政策要點】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享受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進口貨,原適用16%稅率,或原適用10%稅率的。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稅率為6%。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5.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後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以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購買方取得銷售方補開的調整前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在增值稅率調整之後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金額、稅額填入增值稅率調整之後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具其他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於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沖減。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3.《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二、調整農產口扣除率

【政策要點】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享受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

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未採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鮮活肉、禽、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6%調整為13%,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6%調整為13%;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0%調整為9%,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0%調整為9%。

5.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稅率貨物服務的,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3.《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三、調整出口退稅率

【政策要點】

1.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

2.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3.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

【適用對象】

出口企業

【適用條件】

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2.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3.過渡期內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4.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四、調整離境退稅率

【政策要點】

1.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為11%

2.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為8%

3.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

【適用對象】

境外旅客

【適用條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

2.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託運出境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並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

2.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節。

3.2019年6月30日前,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4.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

3.《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五、調整不動產進項稅抵扣期限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享受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之前規定存在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新取得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取得有效扣稅憑證並認證抵扣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完的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於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2.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通過填寫《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這筆不動產進項稅額是前期結轉產生的,因此不應計入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中。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當期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扣稅憑證上註明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納稅人在辦理當期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將購入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以及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的對應欄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3.《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六、擴大進項稅抵扣範圍

【政策要點】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享受條件】

1.與企業建立合法用工關係的職工

2.2019年4月1日後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3.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規定,未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簡易計稅、免稅等項目

4.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9年4月1日及之後發生並開具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可直接抵扣或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取得在此之前發生的則不能計算抵扣。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手寫無效),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外籍員工因公出差取得註明護照信息的國內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規定其進項稅額允許其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依照票面註明的票價和燃油附加費,按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但民航發展基金不能計算抵扣。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於現代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於可抵扣的進項稅範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指的是與企業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雇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例如,企業因業務需要為其嘉賓或客戶支付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部分,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現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7.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8.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同時,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取得的專用發票或電子普通發票等,除需要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欄次中外,還需將相關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

七、特定行業進項稅加計抵減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主體】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執行時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裡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注意事項】

1.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提供生產、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務,其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並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3.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6.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屬於稅收優惠,用於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並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若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10.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這裡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於或者正好等於50%的納稅人,不屬於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全部銷售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若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即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13.享受差額計稅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併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舉例而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6月份一併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14.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5.如果某納稅人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若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則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註銷,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同樣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餘,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16.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在4月1日後,認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沒有任何變化,可以按照現有流程掃描認證紙質發票或者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勾選確認。

17.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18.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在轉出當期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後,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餘額」欄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八、試行留抵退稅制度

【政策要點】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享受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執行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項】

1.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2.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3.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4.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級為M級,再過六個月可能調整至B級,如果滿足其他留抵退稅條件,公司在六個月後調整為B級時即可申請留抵退稅,不需要等到成為B級納稅人後再連續六個月滿足條件時申請留抵退稅。

5.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偷稅行為「首罰不刑」、「兩罰入刑」,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範。

6.退稅流程方面,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因為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後續核算產生影響。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後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並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的條件中「連續六個月」是不可重複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

9.留抵退稅對應的發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部分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電子發票)進項稅額並不在退稅的範圍之內,但由於退稅採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並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範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10.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即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附錄--營改增以來增值稅改革歷程

1.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

【時間】

自2012年1月1日起

【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上海市原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納稅人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

2.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

【時間】

自2012年8月1日起

【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試點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寧波市)、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

3.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

【時間】

自2013年8月1日起

【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

4.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

【時間】

自2014年1月1日起

【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5.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

【時間】

自2014年6月1日起

【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6.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

【時間】

自2016年5月1日起

【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7.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時間】

自2017年7月1日起

【內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8.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時間】

自2017年11月19日起

【內容】

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後,於2017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條例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9.增值稅稅率調整,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時間】

自2018年5月1日起

【內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10.降低增值稅稅率,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3%、9%

【時間】

自2019年4月1日起

【內容】

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3%、9%。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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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重慶稅務、xiaochengshuiwu、稅政第一線、稅務大講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9wu0aG0BJleJMoPMsny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