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押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2019-10-10     米印盒子

對於收取的押金或者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實務中一直有不同的理解。這裡我們從政策原文出發,以押金為例,分別三個層面還原其政策本真。

一、押金是否價外費用?

2017年11月19日修改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押金當然不是價款,那麼是否價外費用呢?

現階段,對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解釋細則主要是兩份文件,一是2011年10月28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這個文件的解釋範圍為營改增前原本繳納增值稅的業務;二是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這個文件的解釋範圍為營改增後原本繳納營業稅的業務。

對於價外費用的解釋,比較65號令第十二條和36號文第三十七條,雖然表述上有較大差異,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的標準,那就是「收取不退」。而對於「代收代付」的收費,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徵收增值稅;對於「收取應退」的押金,更不屬於價外費用。

政策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政策連結: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二、押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既然押金不屬於價外費用,一般情況下應當不徵收增值稅。但是針對包裝物押金,也有例外規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三條規定,包裝物押金不退還或者超過一年以上不退還的,應當併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於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則直接併入銷售額。

政策連結:

《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

二、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政策連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

政策連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三、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的徵稅問題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三、押金如何定性?

實操中,為了規範財務和稅務管理,對於押金的定性,宜遵循「收取應退」的原則,至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1、相關經濟合同:是否明確約定收取押金?是否明確約定押金退還的條件、時間和金額?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退還的條款,不應當定性為押金。

2、相關會計處理:對於收取的押金,會計上是否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如果計入「預收帳款」科目,應當進一步質疑查證。

3、相關合同履行:對於收取的押金,已經具備合同約定的退還條件,是否依照合同約定給予退還,如果沒有退還,應當查明原因;如果屬於沖抵貨款或者租金等情形的,應當併入銷售額徵稅。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3mIEtW0BMH2_cNUgryq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