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老話題了,投資者保護談何容易?措施得當最為重要

2019-09-16     曹中銘股市觀察

日前,證監會召開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工作座談會,分析形勢,研究布置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重點任務,並提及12個方面重點任務(簡稱「深改12條」)。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自今年3月下旬開始,歷時近半年時間。「深改12條」的出爐,無形中更有利於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實際上,早在8月下旬,媒體就報道了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召開會議,研討、細化了資本市場改革總體方案事宜,並涉及到五大亮點。而從深改12條看,五大亮點全部包含在內。

此次出爐的資本市場改革路線圖,主要涉及科創板、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介機構能力提升、資本市場開放、中長期資金入市、化解質押等市場風險、市場法治、稽查執法、簡政放權、科技監管等方面。其中,加強投資者保護亦是焦點之一。

關於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推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罰沒款優先用於投資者救濟的制度機制。推動修改或制定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相關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等。

在這些措施中,最高法早已出台了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並在實踐中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關於制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問題,市場呼籲已有多年,作為措施之一,也算是其中的亮點。探索建立行政罰沒款優先用於投資者救濟的制度機制,則是由監管部門首次提出。在市場監管實踐中,違規者受到處罰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卻常常出現罰沒款上繳國庫,並產生國庫增收,投資者埋單的現象,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難言公平。違規者所取得的非法收益,其中都是市場投資者「貢獻」的,最終將投資者「貢獻」的非法收益上繳國庫,無異於將投資者的利益通過另一種方式進行了利益輸送。因此,將違規者的非法收益以及對其罰款用來救濟投資者,既是保護投資者的表現,也是市場的一大根本訴求。

集體訴訟制度是投資者維權的利器,也是嚴懲違規者的一大利器,市場對此呼聲頗高。此次證監會提出「推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如果最終成行,個人覺得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將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境外成熟市場違規成本高,市場參與者對法律法規有敬畏之心,集體訴訟制度所產生的威懾力是不容置疑的。

A股市場投資者保護存在短板,一方面與制度建設存在缺陷有關。目前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除了虛假陳述投資者可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進行訴訟維權外,像上市公司違規質押、擔保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的維權渠道。再如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中小投資者往往是受害者,但即使證監會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且有的違規人員還承擔了刑事責任,但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同樣會遭遇維權無門的尷尬。因此,加強投資者保護,沒有制度先行的話,即使監管部門欲有所作為,但由於沒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最終往往會步入「無法可依」的困境。

另一方面,有了制度建設為基礎,嚴格執行到位同樣不可或缺。在這方面我們同樣教訓深刻。以萬福生科與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為例。對於兩企業的欺詐發行,其保薦機構都採取「先行賠付」措施,以補償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然而,從結果看,兩案例投資者的利益都沒有保護到位,箇中原因主要是未實現兩個「全覆蓋」,即利益受損投資者未全覆蓋與投資者補償金額未全覆蓋。利益受損投資者覆蓋率未達到100%,投資者損失補償率也未達到100%。因此,對於這樣的案例,投資者的利益仍然沒有保護到位。

個人以為,加強投資者保護,需要制度先行+執行到位,如此才能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並在提高違規成本的同時,達到嚴懲違規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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