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二十大精神 | 信访工作的“两个回归”——初衷与法治

2023-11-03     社会科学报

原标题:学习二十大精神 | 信访工作的“两个回归”——初衷与法治

学习二十大精神 | 信访工作的“两个回归”——初衷与法治

学习二十大精神

新形势下必须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以“两个回归”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

原文:两个回归: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作者 |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 郭 艳

图片 |网络

党的二十大站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部署,其中信访工作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和为政得失的重要窗口,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关键期、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多元化、复杂化的矛盾纠纷使得信访工作难度加大,在众多党委和政府工作中被称为“第一难”,社会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信访工作也出现偏离制度设立初衷的现象。新形势下必须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以“两个回归”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

回归信访制度设立初衷,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

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倾听群众呼声,处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克服“官僚主义”。新时代党中央明确了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三个重要”的定位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需要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的职能边界,畅通群众的意见表达,回归信访的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信访制度内含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信访的制度设计是中国共产党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体制机制,其设立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有效沟通,信访制度是从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观念中诞生,群众路线构成了信访制度的基本底色,是中国共产党践行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的重要制度载体。因此,信访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天然的契合性,为信访治理转型提供了实践路径。

回归信访工作法治轨道,从过程中化解信访矛盾

信访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治理制度,要在宪法框架下按照国家机构的权力运行规律发挥作用。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在诉讼机制、复议机制、调解机制等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信访制度承担了过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功能。信访成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特别是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活动激增,信访本应属于司法救济之外的补充性救济功能逐渐强化,而信访制度原有的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功能趋于弱化,出现了“功能错位”。

基层政府维稳压力使得信访治理难度加大,对部分信访矛盾问题没有按照流程依法解决,而是采用非正常处理的手段,不仅未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反而助长非正常信访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包括信访制度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

信访法治化要求把信访工作嵌入法治框架,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贯穿到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访工作,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解决信访问题。

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各类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界限,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系中分离出来,引导至相应的法定程序中,由相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工作在任何情况都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这类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只有做到系统治理,才能实现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协同发力。

多措并举,有效化解信访矛盾。多维联动,构建多部门集群式调解矩阵;多措并举,创建全方位综合性研判体系;多元化解,搭建点对点专业化解纠纷框架。扎实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归纳重点综合研判,通过程序化对接,整合诉内、诉外多元化解纷资源,多措并举实现提质增效。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督查督办等各环节细化制度支撑,完善信访事项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机制,健全信访事项听证制度,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双向规范,依法维护信访秩序。有序信访是信访功能实现的前提。一方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通过提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要求,压实属地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规范受理办理程序,推动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规范信访人的信访活动。信访人必须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对于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禁止性规定,破坏正常信访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信访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置。同时要严格依法处理以访谋利、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信访行为。对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仍反复投诉、恶意登记者纳入信用管理,引导群众依法诚信信访。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74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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