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人语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社科人语
新业态下的平台就业突破了传统的企业边界,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无法合理准确地适用,这对相关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挑战。
原文 :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宋 雯
图片 |网络
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中显示2022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8320亿元,同比增长3.9%。平台经济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占比居高不下。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从业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的风险很高,遭受意外伤害后无保障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对该类群体社会保险权益的关注。
新业态下的平台就业突破了传统的企业边界,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无法合理准确地适用,这对相关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挑战。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实现的困境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覆盖率低、不全面。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数为4853万多,但2021年的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到2亿多人,参加职工医保的比例不足25%。
其次,现行的社保机制仍然以劳动关系作为一刀切的门槛限制,不完全劳动关系无法被准确适用。2021年人社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吻合被动型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用工形式。但即使确认这种用工形式,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在实质上也改变不大,法院对劳动者权利的支持力度不大,导致不完全劳动关系没有适用空间。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过程中存在实质不公的现象。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但目前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等程序仍然不够畅通,不仅存在着灵活就业人员与职工之间身份转换的年限计算不合理的问题,很多地方还会设置不同的限制,如有的城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具有本地户籍。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利保障困境的成因
首先,平台经济的用工模式、用工形态更加多样化,模糊了平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使得平台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难以为其缴纳社保。
其次,灵活就业人员的分布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团结度不高,工会参与率低,缺乏工会集体维权的渠道,维权意识薄弱,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覆盖率低。另外,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收入较低,更愿意将现时的可获得的收入用来贴补家用,而非用于自费缴纳社保。
最后,八部委出台的规定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效力相去甚远;没有明确认定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要件,表述上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配套的制度保障和措施,如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就业人员应当如何缴纳社保,是否与平台或第三方企业共同缴纳,以及各自的缴纳比例是多少等。各种因素都影响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权利保障问题。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利保障的制度出路
首先,准确适用不完全劳动关系,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利的认定路径。第一,通过立法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确,同时建立相应的认定标准。核心判断标准应当是平台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程度、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一平台企业的收入占比、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度。第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应指仅对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品质的监督和规范,如外卖平台对未将产品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外卖员有权惩戒。但此种管理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中具有人格从属性的管理,而是基于经济从属性的管理。第三,将不完全劳动关系中劳资纠纷在劳动法的基准上适当做减法,即在社会保险权利方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照适用劳动者的部分社保规定,如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失业保险。
其次,现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当降低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费的基数,同时应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并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另外,平台企业应当承担起用工责任,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最后,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分散性特点可以建立互联网工会,发挥自主能动性和社会自治的优势,将该工会作用聚焦于职业安全领域,成立相应的工伤基金。同时,应当发挥工会与平台企业之间的联系的作用,以及工会对平台企业的监督作用。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74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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