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模糊性决策的弹性空间 | 社会科学报

2023-07-09     社会科学报

原标题:重视模糊性决策的弹性空间 | 社会科学报

重视模糊性决策的弹性空间 | 社会科学报

国家治理

组织的真实运行并不是单维度的逻辑,应该把权力最大化的控制关系拓展成多元的关系。上下级之间是多重面向的,既有控制关系,又有合作关系。决策层面不一定总是出于权力最大化的逻辑来控制下级,有时候决策层会主动模糊自身权力,从而释放权力来形成上下级合作性的关系。

原文 :《重视模糊性决策的弹性空间》

作者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陈家建

图片 |网络

组织研究主要以经济学范式的理论为基础,如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而经济学的理论范式以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假设为逻辑预设;组织研究(包括政府研究)沿用了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即权力最大化;如果把效用最大化的假设用到组织研究,特别是政府研究当中,会发现政府组织的行为逻辑是追求权力最大化(包含风险最小化逻辑)。比如控制权理论、压力型体制理论、目标管理责任制理论。

模糊性决策给下级执行留下弹性空间

政策执行研究与权力最大化的研究理论范式也有一些相关性,以往所做的讨论大体上都是这样的模式——上级尽量收权,压缩下级的自由行动空间,下级也要扩大自身的权力结构,所以会有各种各样的应对机制,两者之间会产生很多互动的博弈,比如政策执行过程当中会出现偏离、选择性执行、波动式执行和共谋等行为。但组织的真实运行并不是单维度的逻辑,应该把权力最大化的控制关系拓展成多元的关系:上下级之间是多重面向的,既有控制关系,又有合作关系;而在政府组织内部也有多元关系,既是控制又是合作。把这样的多元视角放到政策执行研究中会发现,决策层面不一定总是出于权力最大化的逻辑来控制下级,有时候决策层会主动模糊自身权力,从而释放权力来形成上下级合作性的关系。

模糊性决策有什么样的特点?在可以明晰化的背景下,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对政策的目标、执行方式、成效验收等保留一定的模糊度,不做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的政策制定过程当中可以看到某些领域是模糊性决策,这给下级弹性执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甚至在现实中会发现某些时候可能出现下级希望上级把政策制定得更加明确,规定得更加具体,但是上级反而主动模糊,留出一些弹性执行的空间,这与以往所考虑的权力最大化的范式之间有一定的行为逻辑差异。

分享决策资源,形成合作关系

为什么会出现模糊性决策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沿用理性行动者的思考角度进行常规解释,包括减少风险和保留自由的裁量权。从组织合作的角度来解释,即分享决策资源,形成合作关系。一种情况是通过组织的合作来提升下级的执行意愿与能力。在某些情境之下,清晰政策可能会造成下级的执行意愿相对比较低,能力也相对比较弱;如果决策模糊反而有可能提升下级的意愿,增进执行能力,形成合作性的关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提升下级的组织权威(组织影响力),即通过决策模糊给下级释放一部分的权利,让下级能够通过权利的承担去塑造自身的组织权威,促成整个条线系统的组织建设。

关于提升下级的执行意愿与能力比较鲜明的例子就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公共政策。社会治理的政策有两个特点。其一,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二十大后各地继续在大力开展。其二,这些政策的模糊特征比较明显,大量的政策话语是结果性的,而不是操作性的,其只阐释了政策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比如说共治共享提出了一种非常好的理念,但是并没有太多操作性的政策的规定,如到底应该怎么去做,它的政策规定是相对比较模糊的,这样的情境就给地方的实践留下了极大的弹性空间,因为政策本身并没有规定得特别具体。

在现实中关于社会治理有三种不同的实践方式。第一种是社会参与导向,最典型的就是要发挥社会协同形成多元共治,比如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动员企业、个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第二种是维稳管理导向,即有的社会治理比较强调综治维稳,强调秩序。在经济社会欠发达,特别是社会秩序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的地方,社会治理有很强的治理社会的含义,许多都是与打击诈骗专项行动、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行动相关,并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紧紧结合在一起。为了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度,有些地方还做了很多体制机制层面的建设,比如说有的地方的乡镇综治办就承载着综合治理工作,其级别已提升到跟镇长、书记一个级别,在组织层面非常重视。第三种导向是将社会治理作为一种阶段性中心工作开展。比如有的地方将社会治理跟其他工作完全融合在一起,像精准扶贫、人居环境、就业经济、疫情防控等,可以把这些工作都算成社会治理,或者将社会治理以这样一些工作的方式来开展。

模糊性决策是有边界的

模糊性决策对于地方开展社会治理有什么意义?第一,模糊性的政策可以让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够将本地工作融入到政策当中,提升政策的主动性。同时可以提高政策的执行能力,毕竟各地方差异性非常大,模糊性决策方式能够发挥地方的资源条件。上面规定的相对比较模糊,释放了一部分的决策的权利,地方执行的灵活度就更高,执行意愿也相对比较高,上下级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地方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第二,提升下级的组织影响力,通过模糊决策实际上实现了某种赋权,提升了下级的组织权威。例如,在地方金融部门权力配置中,制度层面上规定省级部门可以依法占据绝大部分的审批、监管和处罚的权力,但是实践中省级层面的政策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赋予了市区两级部门一定的政策灵活的制定权和执行权,把本来省级部门应该有的一些决策权下放给了市级和区级。通过模糊决策赋权,给下级部门释放一定的权力,从而增强整个条线系统的能力。

当然这样一种模糊性决策肯定是有边界的,并不是所有情境之下都会有模糊决策,比如说政策压力比较大的时候可能就没有办法模糊,一定要非常清晰。但是至少从现实的这些案例当中可以看到模糊性决策也是我们今天整个公共政策还有组织行为当中的一种现象,这背后也呈现出组织结构、组织关系的一些复杂的维度。

(本文系作者在政治学人·圆桌论坛上的主旨发言)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61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王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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