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判決!天降鐵球,砸死女嬰,誰該賠償?

2020-09-08     北京晉熙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最終判決!天降鐵球,砸死女嬰,誰該賠償?

街頭天降鐵球,砸中未滿周歲的嬰兒,致使不幸身亡。

【回顧案情】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寧市的李女士推著不滿周歲的女兒準備回家。當她經過遂寧油坊中街105號的人行道(君利來百貨左側)時,一個鐵球突然從天而降,正好落在嬰兒車中。

砸中的鐵球

嬰兒被一個鐵球擊中,臉上沾滿了血,失去了知覺,沒有哭也沒有知覺。隨後,嬰兒被送往遂寧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搶救無效於當晚8點死亡。

事故發生後,李女士的家人多次在事故現場尋找鐵球掉落的地方,他們還懇求內部人士提供線索,希望找到鐵球的主人,並給孩子一個解釋。

與此同時事件發生後,警方成立了一個調查組進行調查。警方調取了事發地點附近的監控錄像,並對事發現場二至八樓(油坊街魏紫社區的一棟住宅樓)的住戶進行了入戶調查。對7個家庭中16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實,製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指紋和DNA,並進行了技術比對工作,以核實部分家庭不在家的不在場證明。

警方也敦促相關責任人儘快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希望一些知情人能主動向警方提供線索。

由於長期找不到拋物人,李女士將該樓所有居民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鐵球砸中嬰兒並造成死亡的損失。該案件最終宣判。

受害的母親

今年8月24日,在經歷了近四年的時間後,四川遂寧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最終宣判,因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棟住戶均被判賠!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樓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市的經營者,都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判住戶每戶賠償人民幣3000元,但確認無人居住的住戶除外。

船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有三個主要爭議點:

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範圍

法院認為,由於事發社區是一個開放社區,業主或外來者都有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和2單元4號戶型的屋頂投擲鐵球,或通過1單元1號戶型4單元的2號戶型2樓及以上的的窗戶投擲鐵球,後者的可能性很大,但不能完全排除這兩種可能性的其中一種。

因此,該棟樓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市的經營者,都可能是實施侵權的加害者。一些業主爭辯說,房子不臨街,房子裡沒有鐵球,而且房子離事故現場很遠的主張,本院不予理睬。對於家中確實無人居住的,不必承擔責任。

2、承擔責任的主體

因為只有一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只可能有一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受害者以家庭為單位分擔損失更為公平。這是一個因過失而造成人身傷害的偶然事件,只區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區分可能性的大小。

因此,法院沒有區分業主和社區門市經營者之間投擲鐵球的可能性。在法律適用上,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糾紛」,即只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雖然實施侵權的只有一個人,但法律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分擔損失,這不僅可以撫慰受害者,也可以警告、懲罰和教育違法行為人。

3.如何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損失為792,488.48元。由於《侵權責任法》第87條適用了賠償原則,法院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來確定:承擔賠償的房屋所有者或房屋使用者的人數、每個家庭分擔的金額以及支付賠償的能力等。最後,法院酌情決定每戶賠償3000元。

目前,高空拋物民事案件的處理依據仍然是《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如果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除非建築物的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該規定將在《民法典》實施後將發生改變。

法院的判決

民法典完善的責任

《民法典》賦予了相關建築物的使用人在現行給予受害者補償後,可繼續向實際侵權者追償的權利。在事後救濟方面,還規定了公安機關作為查清案件的責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的偵察技術,儘量查找具體的侵權人或縮小可能的侵權人範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v9JwbnQBURTf-Dn5O3u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