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對於「愛」的謊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0-09-04     北京晉熙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渣男對於「愛」的謊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男女雙方在熱戀期間存在隱瞞,欺騙,捏造身份的事實,造成女方誤入「愛」的陷阱,進而導致懷孕、流產和抑鬱。那麼這時候女方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嗎?

愛的謊言

基本案例

邊女士和張先生在工作業務中相識,之後張某隱瞞了已經結婚的事實,一直自稱單身,與邊女士交往。之後邊女士與張先生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了同居。過段時間之後邊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發現了張先生已婚的真相後進行了人工流產,後他出現了精神抑鬱等症狀。邊女士將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書面道歉,並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30多萬元。

賠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隱瞞已婚事實,與未婚的邊女士進行交往並同居,且與其多次發生性關係,致使女方懷孕,之後女方做了人工流產,對邊女士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張先生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張先生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裁定,張先生向邊女士書面道歉。賠償相應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營養和護理的費用。支付精神損失費7萬元。一審判決後,邊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並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晉熙律師語

近年來,已婚人士假裝未婚並欺騙女性同居和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並不少見。女孩錯誤地將自己的感情和身體置於虛假信息和欺騙行為之下,從而給自己造成心理和身體上的雙重傷害。雖然我國的民法體系中沒有「性權利」這一概念,但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明確提出了公民的「性權利」,並規定「侵害人違背女性意願,以欺詐方式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還發現,近年來國內法院多次作出類似判決。存在過錯的的男方因其欺詐行為而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這也顯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保護「性權利」的這一趨勢。

法律權利

當然,在具體案例中,關鍵的因素包括男人是否有過錯,這裡的過錯是一種欺詐行為,而這種欺詐或捏造的事實足以誤導女方處置她的感情和身體。此外,男人的過錯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是否對女人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最重要的是當事人在尋求法律途徑的過程中能否提供證據支持上述事實。沒有證據的事實最終只是一個傳說。

這個案例也告訴大家,如果女方再次遇到類似的情況,她不需要採取激烈的行為,可以諮詢律師,通過法律渠道為自己討回應得的公道!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Rj5UZXQBLq-Ct6CZSBQ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