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子女的錢可以要回來!?看《民法典》怎麼說

2020-08-31     北京晉熙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送給子女的錢可以要回來!?看《民法典》怎麼說

父母與子女的問題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俗話說,養兒防老,但生活並不總是如願以償。話說李老爺子幾年前因為兒子小李的經濟困難給了兒子10萬元,但現在他經常因身體不好而住院,兒子不願意照顧他。李老爺子問他能不能把給兒子的錢要回來好給自己看病。

能否要回贈與

李老爺子愛子心切,在他的兒子遇到困難時,給予了必要的幫助,但他的兒子小李在他生病時卻對他的父親不管不顧,這顯然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但是現在光是道德譴責不能讓小李拿錢來醫治李老爺子。畢竟,我們是律師平台。接下來,結合《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將分析李老爺子給兒子小的錢是否可以要回來。

民法典

從法律上講,李老爺子是贈與人,小李是受贈人。雖然李老爺子當時沒有簽訂合同就給了小李錢,但李老爺子和小李形成了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有些人說贈與是你情我願的事兒,既然都送出了哪還有要回去的道理。那麼李老爺子給他兒子的錢就真的要不回來了麼?

根據《民法典》的第663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這條規定就是說,無論是房子、汽車還是票子,如果受贈人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捐贈人即可以撤銷贈與!

雖然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由於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一旦法定期限屆滿,那麼該權利就將被消滅,不再受保護。

因此,如果真的發生了前述法定撤銷的事由,我們必須記住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規定

結合文章開頭提到的問題,李老爺子可以在兒子未履行贍養義務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對兒子的贈與,並要求兒子返還財產。如果他的兒子不給,李老爺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他的兒子歸還其財產。

雖然像李老爺子這種情況可以對給兒子的的贈與進行撤銷,但是並不是所有父母送給子女的錢都是可以要回來的。以上是以父母贈與子女的作為一個例子來解釋,但即使這不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贈與,只要符合相應的條件,贈與就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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