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違法行為還沒開始!是否構成違法?

2020-11-30     北京晉熙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賣淫嫖娼違法行為還沒開始!是否構成違法?

今天是2020年11月30日,各位周一好呀!(^-^*)/

前幾天在《包二奶為什麼不違法?而嫖娼卻違法?》文章中我看到這樣一種評論:嫖娼沒開始就不算嫖了!我覺得這是一個可以聊聊的話題!今天咱們就來看看關於這個問題!

我們都知道賣淫嫖娼是一種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掃黃」屬於公安機關不定期開展的常規性治理行動,一般在接到了群眾的舉報,或收到賣淫嫖娼違法行為預警信息以及在公安內部確定的整治行動日等時間,警方都會展開掃黃行動,向足浴店、洗浴中心、會所、賓館、酒店等公共休閒產所都屬於重點的查緝地點。有這樣一個案例,一男子在警方「掃黃」的時候被查獲,但辯解稱:我還沒開始呢!算什麼嫖娼。那麼問題來了,這種情況還沒有開始,到底算不算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

我們說的沒開始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還沒有開始談價格;

在一些涉案的公共場所存在賣淫嫖娼行為,當事人也在場所內並且將要實施賣淫嫖娼行為。但在雙方還沒開始協商價格便被查獲,那麼在該情形下,依據刑法學犯罪理論。違法行為尚處於預備階段。還未具體實施。那麼該行為就不構成具體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給予批評教育,因此準備實施但還未開始談及交易價格,並不屬於賣淫嫖娼。但屬於公安機關口頭批評的範疇。

2、還沒有發生性行為;

主觀因素。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當發生不正當性交易時,在之前已經就賣淫嫖娼的價格,地點、時間等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因主觀原因而未發生性關係。例如:

1、行為人被公安機關查獲而主動放棄實施違法行為;

2、害怕染上傳染疾病而主動放棄實施違法行為等,在這些行為中,均應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而自願放棄實施違法行為,所以不應屬於賣淫嫖娼。

客觀因素。行為人已經就賣淫嫖娼的價格、時間、地點等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因為客觀原因而未發生性關係,例如:

1、行為人在準備發生性關係時突然發生地震、火災;

2、行為人準備發生性關係時即被公安機關查獲等;

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行為主體之間在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並且已談好價格或以給付金錢、財物,同時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本人以外的客觀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應當按照賣淫嫖娼依法處理。

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的不同處罰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首次賣淫嫖娼且認錯態度良好;

2、尚未發生性行為;

3、通過手淫等方式賣淫嫖娼的;

具體處拘留還是罰款,這屬於公安機關的裁量權,但認錯的態度、違法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等將作為重要參考指標。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已經發生性關係;

2、以賣淫為生活來源;

3、多次賣淫嫖娼;

4、多次因賣淫嫖娼被查處;

5、雖首次賣淫嫖娼但拒不悔改,認錯;

賣淫嫖娼

那麼綜上文章,對於還沒有開始是否屬於賣淫嫖娼,已經做了解答,此種情形需要區分具體的情形,不能同一而論。在開頭提到的那個例子中的男子,其實也並不是沒有道理,但還是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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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PUnPVnYB9j7PxaI7Vit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