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被法院執行了該怎麼辦?

2020-08-26     北京晉熙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借名買房被法院執行了該怎麼辦?

近年來,為防止房屋價格過快上漲,抑制投機和過度投資,各地紛紛出台限購政策。一些購房者在明知道限購政策的情況下仍然買房,即使他們實際上已經入住,他們也無法登記和獲得房屋所有權。在此,晉熙律師提醒購房者應嚴格遵守限購政策,避免損失。

房屋被查封

購買一手房子案例:

甲房地產公司與張某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合同簽訂後,張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實際入住,他在A市沒有其他住房。張某並且不具備在A市購房的資格,因此未登記該房屋的產權。2018年9月,因甲房地產公司產生貸款糾紛,法院裁定查封涉案項目(包括張某所購的房子)。作為案外人員,張某對查封其購買房屋提出異議。

查封房屋

案例解析

只有最終取得所有權的主體才能享有物權期待權。不考慮限購政策,張某購買的房屋符合《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9條規定的條件,已獲得了該房屋的物權期待權,似乎排除了法院的強制執行。但是,由於限購政策的存在,限購房屋的買受人不能要求出賣人為其辦理房地產過戶登記,因此最終不可能取得所有權,也不可能成為期待物權的權利主體。因此,法院認為張某無權排除執行。

購買二手房案例

由於合同糾紛案件,法院查封了張三名下的房產。案外人李四對執行異議提起訴訟,稱因本人並無購房資格,所以涉案房屋為李四以張三名義購買,是所涉房屋的實際的所有人。因此李四要求立即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並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二手交易

案例解析

(1)在借名購房過程中,「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借名登記合同,只在其雙方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不具備產權變動的效果,「借名人」不享有物權,不能阻止執行。

(二)基於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設立或轉讓,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公示方式,以達到對抗第三人的效果。「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借名登記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申請執行人。

(三)借名登記合同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協議。「借名人」以另一個人的名義登記房子本身就是有過錯的。此外借名協議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和政策,由此產生的風險應由本人承擔。因此,判決駁回了李四的訴訟請求。

晉熙律師語

不動產物權設立和變更的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應當以登記為準,購房者在明知沒有購買房屋的資格時仍然購買或借名買房的情景下,其對於所購房屋無法辦理房產過戶存在過錯,或者對所購買的房屋不享有合法的物權期待權,無法排除對所購房屋的執行行為,相應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晉熙律師建議無論是購買二手房還是二手房,都應遵守法律相關規定和當地限購政策。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j_pNLHQBd8y1i3sJNYS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