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廣告頻繁踩雷,有人被罰100萬丨熱點解讀

2020-11-06     醫美智慧場

原標題:醫美廣告頻繁踩雷,有人被罰100萬丨熱點解讀

中午好,致敬周末還在打(暴)工(富)的醫美人!

本周醫美圈兒都有哪些大事發生?一起來看看吧!

一周熱點

01

某唄涉嫌虛假宣傳,曾被罰36萬

公布醫美八大坑的某唄,APP內出現違禁廣告,有大量機構存在資質不全的情況,缺少資質的機構所缺資質材料各有不同,涉嫌虛假宣傳,或面臨處罰。據悉,該平台曾因侵犯明星肖像權被罰36萬!

* 來源:和訊新聞

02

某醫美機構公眾號發布虛假廣告,被罰2000元

據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天津市某美醫療美容診所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明星都喜歡的項目當然是線雕!》和《雷達精雕為什麼比超聲刀強》進行核查,經核查,其中含有多處涉嫌違法廣告語,涉嫌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經過調查確係違規,當地監管局責令該醫美診所停止發布廣告,並處罰款2000元。

*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03

長春某醫美機構電梯廣告毀三觀

長春某醫療美容機構在居民小區電梯內投放的視頻廣告,引發熱議。其廣告詞為:祝我閨蜜顏值過億,想單手開法拉利,得臉蛋美麗……一些市民表示,像這樣的廣告價值觀有問題!莫非是要刷新了三觀?

* 來源:搜狐新聞

本周熱點解讀

縱觀本周熱點新聞,關於醫美機構廣告違法違規的報道早已屢見不鮮,而衛健委早已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醫療美容廣告屬醫療廣告,醫美機構不得虛假宣傳!」

據此,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也極為嚴苛:2018年北京某醫院就因未經審核發布廣告被罰款100萬元;今年上半年,北京某皮膚醫院因發布虛假廣告被罰25萬元;上海某醫美機構廣告因使用極限詞被罰款12萬元……

的確,廣告宣傳是醫美機構獲客的重要手段,但是經歷過野蠻生長的醫美行業,時至今日,對於廣告宣傳的合規性仍然缺少正確的認知,也因此交了很多「智商稅」。更有甚者,醫美機構為吸引眼球故意頂風作案,發布誇大、捏造、未經審核的虛假廣告,雖然短期內能為機構牟利,但長此以往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因此,醫美機構應從以下5點著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避免觸碰法律的警戒線。

5大雷區不能碰

1、不要使用極限詞或誇大事實

不僅是醫美機構,廣告法明確規定,任何形式的廣告都應杜絕極限詞,嚴禁使用「最」、「頂級」、「頂尖」、「世界級」、「國家級」……等詞語。而針對醫療美容廣告,則有更加嚴格的要求,宣傳中但凡出現絕對化用詞、以及任何吹捧療效的斷言,都是不合規的。

2、不要過分包裝品項和醫生

醫療美容廣告經常會使用「頂級」、「泰斗級」、「殿堂級」、「名家」、「領軍人物」、「明星御用」等詞彙來包裝機構的醫生和專家,這些都有可能因涉嫌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被行政機關處罰。

除此之外,在品項宣傳方面,還會使用「納米」、「黃金」、「魔法」、「逆齡術」等字眼,這些純粹為吸引眼球的炒作都是不合規的。對於醫美品項的名稱,廣東省在近日發布的醫美監管條例中明確指出:「醫美品項需登記備案後方可對外開展,不得隨意取名。」相信這一新規很快會適用於全國醫美行業。

3、不要擅用明星或患者肖像

當前醫美機構廣告中,對於肖像權還是有一定認知的,一般機構不會未經同意濫用明星肖像。但是對於案例的使用卻存在諸多違規現象,為了顯示品項的效果,通常會將患者前後對比照展示給其他患者看,更有甚者,將患者對比照公開在朋友圈或者宣傳海報、視頻上展示,此舉在未經患者同意的基礎上是不合法的,若患者追究起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4、醫療、藥品廣告審批後才能發布

醫美機構不得隨意發布醫療、藥品等相關廣告,發布前需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按其核准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媒體類別依法發布醫療廣告,擅自發布未經審核的醫療、藥品廣告,一經查處,或面臨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5、實事求是、符合主流價值觀

醫美行業發展至今,爭議仍然存在,「整容女」、「拜金」、「虛榮」……總有人戴著有色眼鏡看待醫美。正因如此,醫美機構更應愛惜自己的羽毛,在公眾面前樹立良好的形象,廣告宣傳立意要積極向上、符合主流價值觀。諸如上文提到的長春某醫美機構的惡俗電梯廣告,雖然沒有觸犯相關法規,但卻引起了大眾的反感和厭惡,對於其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口碑無疑是毀滅性打擊。

除此之外,醫美機構運營人員應熟記廣告法,確保合法合規宣傳,才能不斷提高品牌美譽度和公信力!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部分條例(醫療相關)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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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於網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UMZW33UBxV5JH8q_N4m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