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上訴二審多久會立案?二審多久開庭?二審終審與再審制矛盾嗎

原標題:一審上訴二審多久會立案?二審多久開庭?二審終審與再審制矛盾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我國的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實行的都是兩審終審制。但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於是在我國「兩審終審制」之外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再審即審判監督程序。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一審上訴二審多久會立案?一審上訴二審多久開庭?但是在二審之後還有一個不是必經程序的再審制度,即審判監督程序。那麼很多人就不明白了既然在兩審終審為什麼還要設立再審?兩審終審與再審是不是相矛盾了?

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經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一審上訴二審多久會立案?

如果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分別為十日和十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上訴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剩剝奪。

關於二審審限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一審上訴二審多久開庭?

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審和二審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範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什麼是再審制度?二審和再審的區別

再審制度,是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得以糾正,於是在我國「兩審終審制」之外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它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有別於一審、二審的一個具有補救性質的糾錯程序。

在制度設計上,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並不違背二審終審制,正如有些學者所講,它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通過不斷完善再審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審和二審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過其自身功能的強化達到最終消滅再審程序的目的。

它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有別於一審、二審的一個具有補救性質的糾錯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並不違背兩審終審制,正如有些學者所講,它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通過不斷完善再審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審和二審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過其自身功能的強化達到最終消滅再審程序的目的。

審判監督程序所審理的案件,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基於審判監督權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於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後啟動的再審案件(當事人申請是引起再審程序啟動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當事人沒有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利)。該程序的設置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維護權利的最後一道司法防線,是一種特殊的事後糾錯和救濟程序。由於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否定,就意味著要犧牲原判決、裁定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會影響爭議解決的效率。因此,為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法律對該程序的啟動進行了嚴格限制,尤其是對啟動主體和事由等的限制。

二審和再審的區別

1.發起的目的不同

二審: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法院進行的審判,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再審:對可能判決錯誤的終審裁判結果進行糾正錯誤的審判,是一種審判監督程序,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審判申請主體不同

二審:當事人發起申請,或由檢察院提出抗訴,或由法院決定二審

再審:由當事人發起申請,或由法院、檢察院發起,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也可能由同級檢察院向法院發起檢察建議而啟動,也可能由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提起抗訴而啟動,也可能由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啟動再審。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二審: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規定時限內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再審:時間不限要求。

4.審理的對象不同

二審: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再審:表象上雖也是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但核心是對生效的法律文書重新審理。

5.辦理程序不同

二審:可開庭審理,也可不開庭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再審:一般應當一律開庭審理,不得逕行判決。

6.是否啟動結果不同

二審:經有關方面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上訴(法院審查後決定啟動二審的不受時限限制),必須啟動

再審:審判有錯誤,或證據發生了變化,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等,可能改變判決結果時才啟動。

7.審結期限不同

二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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