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遺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原標題:母親遺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原標題:母親遺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益陽資陽區法院:宅基地補償款不能視為遺產進行分配,遺產

父母親相繼離世後,宅基地、房屋依法被徵收拆遷,留下50餘萬元補償款能否被當作遺產分配?近日,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認定涉案拆遷款中宅基地補償款不能視為遺產進行分配,判決駁回五名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劉父、張母育有六女。2003年,劉父去世,張母搬到另一個村並自建3間平房居住。為照顧母親起居,女兒小劉也在張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間住房,與張母共同居住生活,並將自己的戶口遷入同一戶口本。2017年,經幾名村民現場見證,張母口述並由村民代書遺囑,載明張母生前由小劉贍養,張母去世後一切財產歸小劉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繼承。2020年,張母去世。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設需徵收張母留下來的房產和土地,徵收部門根據房屋現狀,確定小劉是房產和土地的戶主,向小劉支付房屋拆遷款、宅基地補償款等共計50餘萬元。小劉的同胞五姐妹均認為自己享有法定繼承權,該筆征地拆遷補償款應予分配,遂將小劉訴至法院,要求對征地拆遷補償款和父母遺產進行分配。

資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父不是該村村民,在該村沒有土地權益。房屋是劉父去世後由張母修建,被徵收的房屋不具有劉父的遺產份額,即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張母和小劉所有。關於宅基地補償款,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是按照農村戶口進行分配,因張母與小劉在同一戶口本上,張母去世,小劉作為戶口內的家庭成員繼續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遷款中宅基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分配,應歸小劉個人所有。關於張母遺產問題,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全部由被告小劉繼承,遺囑合法有效,張母的遺產應歸被告小劉所有。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五名原告的訴訟請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拆遷徵收補償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費、拆遷獎勵款、宅基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等項目,可大致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農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決定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款不能簡單全部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補償應歸屬房屋權利人,所以該款項在權利人死亡後,可由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繼承。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農村宅基地一般是指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時,宅基地仍由該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由該戶剩餘成員共同所有,不存在繼承問題。

本案中,張母在村裡自建了3間平房,五名原告不能舉證證實這3間平房留有劉父的遺產份額,因此這3間平房的所有權歸張母所有,屬於張母的遺產,張母的遺囑合法有效,應按照遺囑依法處置。關於3間平房所占的宅基地,因宅基地是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張母過世後,戶口中還有小劉,該戶尚存,相應宅基地應由同戶人員小劉繼續享有使用權,在宅基地被徵收後,土地徵收款應分配給小劉。

版權聲明:來源:人民法院報,如有問題及時聯繫,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07a0124f0405fa101c7a508d1d7e5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