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天要開庭,相信你一定會進行精心的準備。法庭是嚴肅的場合,開庭是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事實查明與法理辨析的重要活動,是當事人各方角力的「大舞台」。
那麼,要上場的你,真的做好十足準備了嗎?如果你明天要開庭,請收好這份指南,不妨再問一遍自己下面這10個問題,都準備好了嗎?
問題1
我真的知道哪裡開庭嗎?
不要笑,這個問題值得一問。如果你見過氣喘吁吁奔進法庭,差點因遲到而被視為撤訴的當事人,如果你見過因工作安排衝突臨時要求改成線上審理的代理人,你會明白再問一遍自己這個簡單的問題,真的很有必要。
我會遲到嗎?有可能。
如果你要參加的是線下庭,也就是按照傳統模式去法院某個法庭開庭,請一定關注開庭的時間、地點,並確保留足了時間上的提前量。堵車、交通管制、停車、安檢,這些都不應當成為開庭遲到的藉口。
微法庭開庭是開庭嗎?是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台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台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你參與的是在線庭審或微法庭,請給予同等的重視與準備。請找到一個相對安靜的、網絡狀況良好的空間,參與開庭活動。在線庭審有錄音錄像的,法庭秩序與司法禮儀應得到同等的重視與遵守。
問題 2
我完成授權委託手續了嗎?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但是,對於委託授權手續,常常會有代理人開庭前疏於核實、清點,直至開庭時才發現仍未做好授權委託的情況。
對於授權委託手續,應在開庭前核實確認,避免因無法獲得授權而無法順利參與庭審。核實時應特別注意:授權事項範圍,權限是否及於二審、執行等程序。特別是涉外委託手續,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公證認證等手續。委託手續的提交渠道很多,如郵寄、庭前提前聯繫書記員提交、通過12368線上平台提交、通過微法庭線上提交等。
問題 3
我需要向法庭申請迴避嗎?
在法庭審理時,當事人或代理人可提出迴避申請。法庭應進行審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理。
法律依法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當審判人員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如: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的,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
申請迴避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應依法履行,當事人不得濫用程序性權利。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反覆多次申請迴避的,會干擾案件的正常審理、浪費司法資源、妨礙訴訟的正常進行。
問題 4
我確定好自己的訴訟主張了嗎?
開庭,是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內,圍繞當事人的訴請是否應予支持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故而在開庭前明確自己的訴訟主張,至關重要。
對於原告來說,準備一份簡明扼要的起訴狀非常重要。當事人的起訴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依據的事實理由。其目的,在於明確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用以支撐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以便法院對於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斷。
對於被告來說,準備一份有針對性的答辯狀,更能實現訴辯對抗。特別是針對原告的主張,核驗其所述事實及理由的真實性,尋找其所主張事實、理由與訴請之間的矛盾或脫節之處。同時,檢索原告訴請所依據的法律規範是否適用於本案情形,分析該訴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訴辯意見的準備,同樣適用於二審的上訴狀與答辯意見。熟悉案件、充分準備,才能有的放矢。
問題 5
我需要提交證據清單嗎?
基於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差異,證據清單的準備並非必須。但,如果能準備一份目錄清晰、簡明扼要的證據清單,不僅是當事人或代理人專業嚴謹的訴訟能力的體現,更有助於庭審高效順利的進行。
製作一份證據清單,可以簡要從以下方面準備:
- 列明證據材料的序號、名稱、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
- 對於證據較多的情形,例如多份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的,可以進行概括分組,按組舉證;
- 根據對應的序號附上相應的材料,含原件和複印件等,以便庭審時查驗核對。
- 準備的證據清單,內容應簡潔明了,且應圍繞爭議焦點,從而保障舉證質證環節的聚焦與質量。
問題 6
我能攜證人出庭嗎?
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一般是基於兩種情況:一是依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二是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而依職權通知。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為了證明待證的事實,會希望申請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對此,特別要注意的是,該證人應當適格,應當了解相應的事實情況,並且應當儘量避免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關係,以免降低證人證言被採納的機率。
同時,根據規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交證人出庭申請書。實踐中,會出現當事人未提申請,直接攜證人出庭的情形。這種情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證人出庭的時間要求及形式要求。此時,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或者法庭不准許,證人將無法出庭作證。
對於符合出庭作證條件的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問題 7
我有必要申請開具調查令嗎?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是對於自己的訴請進行舉證的第一責任人。所以,對於籠統地向法院主張要求調查相關事實的意見,通常無法被採納。
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自己或者經其代理律師書面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並說明理由,提供證據線索。對於查清事情確有必要的調查令申請,法庭通常會予以准許。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自行取證確有困難,且待證事實確與爭議焦點所涉事實相關,才有必要申請開具調查令。否則,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違背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也不符合法院在訴訟中的中立地位。
問題 8
我需要提交類案材料嗎?
類案檢索材料並非必要材料,所以並不要求當事人提交。當然,具有權威價值的類案材料,包括有權機關發布的相關解讀性文件、權威案例等,也可以作為附件提交供法庭參考。
這裡,特別提醒兩點:
(一)對於非當事人所涉案件的類案,提交類案材料時,應注意關注效力層級。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具有參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報案例及其他典型案例,比一般的生效判決所涉案例具有更高的指導意義。
(二)對於同一當事人所涉的類案,應注意關注是否已經生效。對於已經生效的且可能與待開庭案件認定不一致的案件,可以提供法庭供參考研判。
當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個案與類案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需要進行相似性的識別與比對。對於是否構成真正的類案,是否存在認定上的高度相似與關聯,需要法庭結合事實個案認定。
問題 9
我準備好辯論意見了嗎?
既然已經準備了起訴狀,或上訴狀,或答辯狀,還要準備辯論意見嗎?
當然。法庭辯論,是法官通過前期的庭審總結歸納爭議焦點,並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討論的過程,也是當事人庭審交鋒的重要環節。對於準備開庭的當事人來說,嘗試準確歸納爭議焦點,並圍繞主線展開討論,才能使發表的辯論意見切中要害,達到良好效果。
如何準備辯論意見呢?
首先,應充分把握案情脈絡,並嘗試提煉爭議焦點。拋開無爭議的事項,不用面面俱到。
其次,圍繞歸納的爭議焦點,直接亮明觀點,並進行具有邏輯性的簡要論述。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辯論意見一定要圍繞爭議焦點展開:一是聚焦關鍵事實,如與定案相關的事實與證據是否成立;二是聚焦法律適用,即所涉法律規範可否支持相應的觀點,包括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等。
問題 10
我準備好調解方案了嗎?
庭審時,法官會詢問各方當事人的調解意向。開庭是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參與審理並充分表達意見的難得場合。對於有調解意向的當事人,應重視可能的調解機會。代理人應提前與當事人溝通,對於調解方案做到心中有尺度,不浪費可以與對方面對面充分溝通並進行調解或和解的機會。
以上是開庭前可以準備的一些小貼士。建議根據個案靈活把握,也希望這份指南能助力你進行一場順利高效的庭審。
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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