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是什麼?家族信託常見問題解答,別再搞錯了!

2023-09-21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家族信託是什麼?家族信託常見問題解答,別再搞錯了!

什麼是家族信託?

目前唯一由政府部門定義的家族信託定義見於《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37號文所定義的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同時,37號文也為家族信託制定了1000萬元的門檻以及規定「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

基於上述,家族信託引起了不少「廣為流傳」的誤會。本文將從法律及實務角度,對以下三個較為重要的「誤會」進行澄清。

01、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信託公司嗎?

家族信託的分類標準有很多,而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也可以分出各種類型的家族信託。

比如按家族信託的資產類型,可以分為資金家族信託、動產家族信託、不動產家族信託、股權家族信託等;按信託具體目的,可以分為家庭成員保障信託、養老保障信託、文化傳承信託等。

實際上,在眾多分類依據中,有一種分類依據是受託人是否為營業性信託機構,而在這種分類依據下,所得到的是家族信託類型是營業家族信託及非營業家族信託。

營業家族信託是由營業性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家族信託,是目前見得比較多的一種類型。

非營業家族信託是由自然人、除營業性信託公司以外的法人擔任受託人的家族信託。

對於非營業家族信託中的受託人範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鑒於家族信託作為信託的一種,其邏輯仍需遵循《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法》第二十四條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而銀保監會作為金融業監管部門,其所下發的37號文僅是部門文件,不是行政法規,亦不是法律,因此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範圍仍然為信託法所規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故非營業家族信託受託人範圍具有合法性。

而在實務中也有案例支持此觀點,其中,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胡東玲、尹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2017)豫15民終4342號民事判決書】就是能夠說明自然人能夠作為受託人的典型司法案例。

案情介紹: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是否應當向上訴人返還涉案的20萬元款項。經庭審查明,尹維武(已故)是上訴人胡東玲的丈夫、尹慧婷的父親、被上訴人尹維新的弟弟。其生前對財產做出了處理,將其中的20萬元委託其二哥尹維新保管,待尹慧婷年滿十八周歲後再由尹慧婷自己保管,並將上述內容形成文字記錄,尹維武、尹維新、胡東玲、尹慧婷均簽字認可。後尹維新將20萬元存到金店,每月利息2000元,給其父母1000元,給上訴人胡東玲1000元。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未盡到勤勉謹慎的管理義務,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請求被上訴人返還20萬元款項的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的處理並無不當。但應當指出尹維新將該20萬元存入金店的風險,尹維新應當對該存款承擔安全注意義務。

該案例以不當得利為案由起訴,在原被告都未意識到本案屬於信託法律關係時,法院認定為本案屬於遺囑信託,進而以信託法作為法律依據進行糾紛解決。

我們絕對無法否定遺囑信託是家族信託,甚至從這一案例而言,我們可以知道信託的實務應用實際上比我們想像得要大得多,在此不再贅述。

因此,銀保監會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中受託人的範圍描述恰恰說明了其作為金融監管機構所下發的文件僅適用於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營業信託,而絕對不能得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信託公司」的結論。

02、家族信託的門檻必須為1000萬元嗎?

正如前文所述,對於家族信託1000萬元的門檻的規定,僅適用於營業家族信託,並不適用於非營業家族信託,上述案例中所涉的信託財產額僅為20萬元就能說明這一點。

而對於營業信託而言,各信託公司及保險機構極力推行的保險金信託或家庭信託正試圖「打破」這一「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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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險金信託為例,其與家族信託一樣,以家族財富傳承為主要信託目的,信託主要功能也與家族信託相差無幾。而在信託財產方面,保險金信託以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託財產,也符合《信託法》第七條對信託財產的規定。

儘管基於37號文的規定限制,各信託公司將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作為兩種不同的業務在推售,但信託公司將二者歸為「家族傳承類信託」、以「保險金信託門檻更低」作為保險金信託亮點之一等行為無異於在揭示一個事實:保險金信託在本質上也屬於家族信託。

如果認可保險金信託等「家族傳承類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實質一樣的觀點,那麼,儘管是營業家族信託,其門檻似乎也不必然是1000萬元,更不需要討論非營業家族信託。

03、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必須為家庭成員嗎?

對於這一困惑,是源於37號文中「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的規定。

基於這一規定描述不清,學界中一說認為「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局限為家庭成員」,一說則認為「家族信託受益人可以包含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但應當有家庭成員作為受益人」。

在營業家族信託的實務中,這兩種觀點均有被不同的信託公司採納作為其家族信託業務關於受益人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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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就文義解釋而言,該規定僅能理解為「受益人應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不宜限縮解釋為「受益人僅能為家庭成員」。

而聯繫37號文中家族信託的定義,家族信託業務中包含公益(慈善)事業這一事務管理。就此而言,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將家族信託的資金捐贈於慈善事業。從這一角度而言,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就「擴大」為慈善信託中「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就此,對於37號文的受益人範圍規定應理解為「可以包含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但應當有家庭成員作為受益人」。

「非誠勿擾」主持人孟非在某信託公司設立的對於資助雲南貧困學生完成大學學業的信託案例恰好能夠印證上述觀點,這一信託本質上屬於家族信託,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管,只不過是當中接入了慈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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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於非營業家族信託而言,沒有以上的種種困擾。如果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來確定一個信託是否屬於家族信託的話,受益人方面大可不必施加限制,因為我們不能說美國鋼鐵大王安德魯·卡耐基將所有財富捐給基金會的做法不是在進行其所希望的家族傳承。

要回答什麼是家族信託這個問題,應立足於其作為家族傳承工具的特性,從信託目的、信託財產來源、信託功能上探討其本質,而非生硬照搬37號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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