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託稅務籌劃

2023-09-01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保險金信託稅務籌劃

因為家族成員的稅籍地不同,家族信託的稅負可能也會受到影響,也可能因為某一位家族成員居住地的法律,或其個人家事問題(如離婚、繼承)等原因,而造成對家族信託結構的影響。

從稅籌功能最強的保險金信託來看,保險不是天生就能夠避稅的。保險被應用於稅收籌劃,是由保單架構實現的。因為保險可以改變財產的性質、所有人。財產的性質、所有人不同,納稅的義務、稅種就不同,從而產生籌劃空間。比如,美國有贈與稅,而中國沒有贈與稅,這樣就產生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目前,中國所有的分紅都沒有籌劃空間,需要按投資所得的20%納稅。生存、身故收益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是免個稅的。保單主要收益相關人的權利與稅務見下表。

投保人現金價值/萬能帳戶超過本金、領取收益,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贈與稅由原投保人來繳,中國沒贈與稅,美國有。遺產稅誰得誰繳。對於被保險人而言,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一致,則按贈與算(在美國,贈與稅由原投保人來繳,中國沒有贈與稅),若想進行稅收籌劃,則修改投保人即可。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致,則會產生所得稅(在有些國家是資本利得稅)。對於身故受益人,則根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一致,視為遺產或所得,並繳納相應的稅費。

接下來,通過幾個案例來介紹客戶身份在境外、資產在境內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的訴求如何通過保險金信託來進行跨境稅收籌劃。

境外身份、境內資產

此時可以選擇用年金保險或終身壽險來籌劃。具有境外身份的人做投保人,用境內的保單持有境內的資產,通過自己做投保人、被保險人,實現稅收籌劃。

對於境外資產,這種架構在沒有遺產稅的國家使用最方便,比如加拿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身故受益人是具有境外身份的子女,一旦投保人/被保險人去世,資產將直接分配給具有境外身份的子女。

於有遺產稅的國家,如美國,就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選購終身壽險,不僅賠付金額的領取是免費的,而且由於繼承程序中其他遺產都是先凍結,在繳稅後才可以繼承,終身壽險的賠付金額可以用於支付其他遺產的遺產稅。

另外,對於我們的投保人而言,如果需要用錢,建議不要選擇減額領取,因為年金複利滾動之後利率往往都比較高,選擇保單借款是更加划算的方式,保單借款最高可以到保單現金價值的80%,利率往往低於5%,同時借款不作為收入,也沒有稅收,又降低了一次成本。

部分境外身份、境內資產

1. 生前分配

通過終身壽險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境內身份的母親做投保人,具有境外身份的子女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境內沒有贈與稅,目前不用繳納遺產稅。

通過年金保險進行稅收籌劃:每年交300萬元保費,交10年,總保費為3000萬元。

具有境內身份的母親做投保人,具有境外身份的子女做被保險人和身故受益人。每年的收益以贈與的方式贈與具有境外身份的子女,免繳個人所得稅(在某些國家為資本利得稅)。

2、死後傳承

在客戶沒有孫子女的情況下,只能選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致,此時一旦投保人/被保險人死亡,其資產就會被視為遺產,如果直接將資產交給具有境外身份的子女,那麼需要繳納遺產稅。正確的做法是,將資產轉入一個保險金信託,然後再分配給具有境外身份的子女,通過形態流轉的方式避免這一部分財產的遺產稅。

綜上所述,保單架構是通過以下3種方式進行跨境稅收籌劃的,在納稅人、納稅範圍、納稅稅種、免稅額度4個維度上進行籌劃:

·晚交稅。考慮在領取時間上做文章,通過年金/萬能帳戶做稅收遞延。

·少繳稅。考慮形態流轉,藉助保險金信託無遺產稅的優惠條款。

·不繳稅。藉助稅收政策身故受益金免所得稅的條款,避免相應稅費。

在實踐中,合理地運用各種工具進行稅務籌劃,還需要專業機構的輔助,量身定製。找到可信賴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對高凈值人士的財務優化至關重要。

轉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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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7d8c6dcaecd8dc26c16abf6b31a2a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