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不同標準,股權信託可以分為若干類別。如依據公司類別,可以分為封閉公司股權信託和公眾公司股權信託;根據受益人的人數和分層情況,可以分為單一受益人股權信託和分層受益人股權信託等。
(1)封閉公司股權信託和公眾公司股權信託
封閉公司和公眾公司是一種重要的公司分類,源自美國,其依據是資產規模、股東人數及股份的市場流動性。在我國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不能以公開方式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封閉公司,而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則屬於公眾公司。
以這兩類公司股權設立的信託,可分別稱為封閉公司股權信託和公眾公司股權信託。公司性質的差異,決定了受託人在權力、義務和責任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別:
在封閉公司股權信託中,因封閉公司人合性突出,公司治理結構偏弱,家族企業家(委託人)可能保留實質性控制,指定家族成員實際經營目標公司,或者授予受託人全面參與公司運營的權力,受託人的謹慎投資、公平對待、信息披露等義務變化很大。
尤其是在信託持有封閉公司全部股權時,受託人對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涉權力最大,法院可能認定公司屬於信託的另一個「自我」,從而刺破公司面紗,要求信託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與之不同,公眾公司股權信託中,由於公眾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信託一般無法對公司進行控制,而且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較為完善,信息披露要求高,受託人在參與目標公司的運營中,必須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的強制性規範,在追求信託受益人利益時也不得損害外部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此時,股權信託受託人需要協調各類利益,妥善處置不同義務之間的衝突。
(2)單一受益人的股權信託與複數受益人的股權信託
人力資本是家族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家族客戶而言,設立的股權信託通常不止一個受益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乃至孫輩等。而不同的受益人卻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及風險偏好,這對受託人經營管理信託財產提出了差異化的訴求。
根據受益人的人數和分層情況,可以將股權信託分為單一受益人的股權信託和複數受益人的信託。其中,單一受益人的股權信託,是指股權信託中股權產生的孳息和作為本金的股權均由同一受益人享有的股權信託。與之相對的是受益人為複數的股權信託,這又包括「本金與收益分離型股權信託」和「受益人連續型股權信託」兩類。
由於不同類別的受益人享受的信託利益、本身的經濟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存在較大差異,不同受益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如何妥善平衡各類受益人的利益,確保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往往較為困難。如在本金與收益分離型股權信託中,本金受益人追求投資的保值、安全,要求受託人投資風險很低的行業,而收益受益人更關注投資的冒進與盈利,要求受託人參與高收益的創投企業,因為投資風險越大,對應的收益也越大。複數受益人的股權信託對受託人的注意、能力和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3)固定信託和自由裁量信託
依據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及其受益權的份額是否確定,可以將信託分為固定信託和自由裁量信託。
其中,固定信託是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已確定受益人及各受益人的受益權份額或數額的信託;而自由裁量信託則是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只確定受益人範圍,或者概括指出一類受益人(如我的兒女和孫子女),信託的實際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權數額由受託人自由裁量地決定的信託,又稱作全權信託。
二者的最大區別是,固定信託的受益人能要求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分配信託利益,而自由裁量信託的受益人則不能強制要求受託人分配信託利益。
在家族財富傳承中,自由裁量信託運用更為廣泛,因為是否分配信託利益、公平對待不同類型受益人以及確保公司長遠發展之間往往存在較大的衝突,賦予受託人在利益分配上靈活的自由裁量權,更能適應變化中的世界,應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形,且能有效地減免稅賦。
自由裁量信託常與「沒收條款」或「敗家子條款」合併使用,一旦信託利益被敗家子轉讓,受託人可決定對其不分配利益,這樣能防止不肖子孫揮霍家產。
(4)管理型股權信託和運用型股權信託
依據委託人設定信託的目的,股權信託可分為管理型和運用型。管理型股權信託是以管理股權為目的設立的信託,受託人作為信託股東,通常需要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行使股權。
當企業家因身體狀況或時間精力而無法親自管理或者創二代沒有接班意願時,可將家族企業交給專業的機構來打理。不過,對受託人來說,由於受託人實際介入公司運營,可能面臨公司經營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情況,這對信託公司等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
運用型股權信託是以運用股權獲取收益為目的,由受託人將股權(主要是股票)作為借貸標的加以運用管理,如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等,委託人看重的是投資收益而非受託人的管理能力。運用型股權信託較為少見,且涉及的法律問題(如借貸)相對簡單。
(5)被動管理型股權信託和主動管理型股權信託
根據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是否承擔主動管理職責,股權信託可分為被動管理型(即事務管理類)股權信託和主動管理型(即非事務管理類)股權信託。原中國銀監會在《關於調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2014年4月徵求意見稿)對此作了定義。
根據意見稿,被動管理型信託是指委託人自主決定信託設立、信託財產運用對象、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等事宜,自行負責前期盡職調查及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管理,自願承擔信託投資風險,受託人僅負責帳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的信託業務。
為提高事務類信託業務認定上的可操作性,該通知還確定了該信託的兩大重要特徵:
(1)信託報酬率較低;
(2)信託合同約定以信託期限屆滿時信託財產存續狀態交付受益人進行分配。
與之相對的是主動管理型股權信託,這是家族信託的核心類型,是我國未來家族財富傳承的主要途徑,也是信託業轉型的重要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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