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拿到京籍就離職 違背誠信有代價
北京房山區法院:用人單位的特定投入應予保護
面對紛繁複雜的勞動關係,需要法官能動司法,作出有利於維護、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信任關係的司法裁判。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公司為職員辦理進京戶籍遷移手續後職員提前離職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家庭等進行了特定投入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離職,用人單位能否依據雙方的約定主張補償金?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詹某提前離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應支付補償金15萬元。該案的判決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價值融入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中,能動適用勞動法規則中的服務期限制和違約金條款,合理平衡了各方利益衝突,實現了個案的實質正義。
為留住人才 單位幫職員辦理京籍戶口
2018年,詹某與某基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公司為詹某辦理進京戶口遷移手續,且詹某為公司提供服務期不少於6年,如詹某在公司工作不滿6年,詹某在離職時應向公司支付補償金。
此後,公司按約定為詹某辦理了進京戶口遷移手續,而詹某工作滿3年後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認為詹某應在離職時支付補償金,詹某表示不同意。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詹某提出反申請。仲裁委作出裁決後,雙方均不服裁決,向法院提出訴訟。
庭審中,基金公司認為,公司與詹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明確了進京指標是稀缺的。在雙方簽完協議後,公司安排專人,經過多方努力,將詹某戶口遷至北京。詹某於2021年5月以購房、教育、愛人置業等原因向公司申請戶口遷移,並利用私藏戶口卡首頁私自將戶口遷移至其他區。戶口遷移成功後,詹某向公司多次提出辭職申請,違反約定。詹某作為高級知識分子,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時,受相應政策因素影響,進京指標屬於稀缺資源,為詹某辦理進京落戶手續並非公司的法定義務,因此,公司為詹某辦理進京落戶手續的行為屬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待遇的範疇。詹某違反服務期約定辭職,對公司的損失是巨大的,造成公司的戶籍指標浪費,再行招錄接替員工、培養專業技能將導致公司再投入一定的時間、人力、資本等成本。因此,要求詹某給付49.9萬元的補償金及利息。
詹某認為,2021年6月,公司在發放工資時剋扣5月份工資,直到6月底仍未補發。鑒於公司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且公司的規章制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形,故向公司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通知。另外,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補償金應為違約金,而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解決戶口為由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不予支持;即使需支付,約定的標準也過高,應予調低。因此,不同意公司主張的補償金請求,同時要求公司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支付拖欠工資。
應恪守誠信 單位主張補償金獲支持
經房山區法院一審,認定了如下事實:2018年詹某入職某基金公司;雙方簽訂了至2024年終止的勞動合同,並約定每月工資及試用期。詹某在勞動合同中手寫:「本人承諾在公司工作服務六年,如不滿六年離職按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工資乘以不滿六年的剩餘期限(按月計算)給予公司補償並在離職時支付。如本人未支付公司違約金,公司有權停止繳納社會保險並拒絕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根據查明事實,法院審理後認為,詹某主張公司未足額支付的工資系公司每月為詹某代支付的公租房租金。結合詹某之前提出離職的具體情形,可以認定詹某離職系因個人原因提前離職,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詹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基金公司主張補償金的請求,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辦理北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補償。本案中,詹某與公司簽訂了應屆畢業生勞動合同,約定公司為詹某辦理北京戶口,辦理了北京戶口後,詹某必須為公司服務期限不少於6年,並約定了提前離職詹某應給予補償。
進京指標系稀缺資源,詹某明知簽署的協議中約定了6年的服務期,現提前離職,其行為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且公司為詹某辦理進京戶口耗費公司稀缺資源,存在成本支出,同時詹某的辭職行為必然給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用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一定損失,詹某應予補償。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法院酌定詹某向基金公司補償損失1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基金公司為詹某辦理檔案關係轉移手續,詹某支付公司提前離職補償金15萬元,駁回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詹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詹某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對本案所作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裁判解析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特定投入應得到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下可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條款,除上述兩種情形外均不得約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即使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及競業限制外情形的違約金條款,該條款也應屬於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本意,即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也意在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和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利益過度失衡,勞動者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對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不進行合理的填補,顯然有失公平正義,不利於人才市場的良性發展。
因此,此種情形下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對法律條款進行修正,並對正確的社會價值理念進行引領。
本案中,詹某與某基金公司約定關於辦理北京戶口而限制服務期和離職違約金的條款,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應屬無效,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用人單位也確因此遭受損失,在不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的前提下,若對用人單位不進行補償或者賠償,顯然有失公平,不利於提高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特定投資和人力投入的意願,也不利於維護、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信任關係。
同時,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誠信價值的法律問題,貫穿於整個民事活動中。在勞動用工領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更需雙方相互誠實、信任,不僅要求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履行、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也均應秉持誠實守信。進京指標作為稀缺的社會資源,具有一定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用人單位依約為勞動者辦理戶口,耗費資源並支出成本,對此,用人單位的特定投入也應得到相應的回報和保護。詹某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為取得戶籍明確承諾服務期,在單位辦理完戶籍後提前離職,不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和後續人才引進的潛在損失,同時也違背誠實守信,不利於勞動領域中信任關係的建立和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引領。因此,在本案中,法官將誠信價值融入司法裁判,對勞動者失信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對用人單位的特定投入予以保護,發揮裁判在個案中的社會倫理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理念。
專家點評
體現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作用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 艷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是空洞的,而是來自歷史、文化、生活,最重要的是來自民眾內心,同時也是社會公眾判斷事物時依據的是非標準、遵循的行為準則。正如盧梭所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司法裁判結果與社會公眾心底的價值觀不符合,是難以「刻」在民眾內心,也不能起到引領社會價值的良好效果,法治也就難以實現。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執行工作中,通過鮮明案例讓民眾知道正確的價值判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範、指引、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特殊作用。因此,法官裁判時應充分考慮社會公眾主流的價值觀,尊重社會公眾的樸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訴求,使裁判更具有可接受性並由此提升司法權威性。通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進行說理,對社會公眾進行道德和行為方式指引,使司法裁判成為良善的導向,促進公眾對社會主流價值觀的認同;同時,在司法實踐中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檢驗、評價法律條款,對法律存在的漏洞通過個案釋法說理為完善立法提供參考。
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重要內容,誠實信用是公民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恪守諾言、誠信不欺、不因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或他人利益的基本準則。作為一種道德、價值理念,誠實信用對人們的社會交往和基本秩序的維護起到了非常積極重要的作用。在勞動領域,誠實守信是勞動合同雙方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附隨義務,貫穿在提供勞動的整個過程、各個方面。
本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價值融入司法裁判,並對相應條款進行限縮性解釋,支撐了個案裁判結果的正當性,也修正、優化了法律條款的合理性和社會價值。法官秉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其融入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中,實現情理法的融會貫通,在各方利益衝突中尋找最佳平衡點,充分實現個案正義與社會公平。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對用人單位的財產利益、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合理平衡,在個案中應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追求,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對社會價值的引領作用,促進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植民眾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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