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立家族信託時,如果這個信託是有瑕疵,那麼在隔離家庭債務的功能會打折扣。這種瑕疵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是委託人設立信託時,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我國《信託法》第12條: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不過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有時限限制。《信託法》第12條第三款規定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首先能夠知道這一信託的存在。其次,他能夠證明信託的設立損害了他的利益,最後,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時間內申請撤銷這一信託。否則,就不能撤銷這一信託。
所以在設立信託時,如果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存在債權人將來撤銷信託的風險;如果設立信託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擔心將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關於債務隔離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設立信託之後,信託財產到底會不會因為委託人的債務而被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7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在設立信託時,如果財產上有抵押權、質權這些優先受償的權利,將來權利人可以要求對信託財產進行執行。但是目前所設立的信託,基本上是現金類的財產,即使是用股權和房地產設立信託,信託公司也不會接受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來設立信託。所以,根據這一規定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情形目前極少會發生。只要滿足以下兩個前提,信託有比較強的債務隔離功能。第一、在設立信託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情況;第二、在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本身不存在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