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一食品公司銷售「李子柒」月餅被起訴

原標題:不正當競爭:一食品公司銷售「李子柒」月餅被起訴

宜賓中院:該食品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消除影響並賠償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子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柒文化公司)訴宜賓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宜賓某食品公司被判令賠償子柒文化公司損失7元。

2021年9月中秋節前夕,網友發現宜賓某超市所銷售的月餅小票標註品名為「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餅禮盒」,引髮網友關注。此後,子柒文化公司發聲明稱「李子柒」未經授權被貼條出售高價月餅,向宜賓市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並委託律師致函該超市。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部門隨即介入調查。

2021年12月21日,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宜賓某食品公司在銷售該月餅過程中存在價格欺詐行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1萬元。

此後,子柒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宜賓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李子柒」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經營的超市以及省級媒體上發布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損失7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系「李子柒」商標的註冊人,後子柒文化公司受讓了「李子柒」商標。宜賓某食品公司在超市商品條碼的系統錄入和商品標籤製作時,誤將「重慶冠生園十全十美月餅禮盒」的商品名稱寫為「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餅禮盒」。標記錯誤的月餅禮盒自2021年9月1日開始在該公司店面進行銷售,至2021年9月7日發現錯誤後將該產品名稱重新更正,其間共計出售該月餅6盒,銷售總金額3187.3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宜賓某食品公司根據供貨商提供的新品申請單製作了錯誤的商品價簽,並出具了錯誤的商品發票。但商品發票系消費者購買後才獲得,對消費者選擇商品的來源起不到引領、識別作用,故發票中存在的「李子柒」的字樣不屬於對「李子柒」商標的商標性使用。

宜賓某食品公司並未在案涉商品本身及包裝上使用與「李子柒」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案涉商品的包裝禮盒上有「冠」字商標,且有生產廠商、出產地等足以識別商品來源的信息,僅在商品價簽及促銷價簽中標註「李子柒」的字樣,不足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達不到商標的指引性功能,故宜賓某食品公司在商品價簽及促銷價簽中標註的「李子柒」字樣不屬於商標性使用,宜賓某食品公司的行為沒有侵害「李子柒」的商標權。本案中,宜賓某食品公司在案涉商品的促銷價簽上標註「李子柒」字樣,讓消費者誤認為案涉商品與「李子柒」品牌存在關聯,故宜賓某食品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宜賓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宜賓某食品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子柒文化公司損失7元。駁回原告子柒文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該案系「網紅」品牌與本地知名超市之間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宜賓某食品公司在商品價簽和發票上使用了「李子柒」字樣是導致本案糾紛發生的直接原因。子柒文化公司提起標的額僅為7元的訴訟,目的不為索賠,就為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

當下,一大批新興產業和品牌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媒體快速發展,並創造了輝煌的成績,同時也遭到較多的山寨、模仿等不正當手段侵權。該案的判決不僅較好地保護了新興渠道成長起來的品牌,也為侵權者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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