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里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設立信託往往需要把大額的現金、股權或者房產,作為信託財產,交與受託人,這時的處理就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設立信託時,受託人(一般是信託公司)往往要求客戶的配偶必須簽署一個同意函——同意委託人用夫妻共有財產設立信託,否則信託公司不接受委託。有一種特殊情況——客戶雖然結婚了,能夠提供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設立信託的財產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比如客戶能夠證明設立信託的財產是婚前的個人存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信託公司在進行相應的審核之後,也可以接受客戶在婚後用個人財產設立信託,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證據非常明確清晰。
轉載自知乎文章《關於家族信託,你不得不知道的六個問題》
作者:張博律師
漢正家族辦公室,專注基金會和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