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形式風險防範 | 刑事合規視角下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的完善

原標題:企業形式風險防範 | 刑事合規視角下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的完善

在歐美等國家,刑事合規既是企業防範刑事風險的一種手段,也是司法機關認定企業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涉罪企業建立並有效實施了合規制度,司法機關可以通過不起訴、暫緩起訴以及減免刑罰等刑事政策上的激勵措施,減輕企業的刑事責任,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由於刑事合規拓展了刑事法參與社會治理的深度和廣度,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高度契合,其也成為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刑事合規必須與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相結合,才能實現對企業犯罪的有效治理。但目前,刑事合規與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缺乏教義學層面的銜接,我國刑事法律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相對滯後。有必要通過刑事合規,對我國單位犯罪制度作進一步的完善。

一、我國單位犯罪司法實踐中的困境

(一)入罪標準不合理

在我國,成立單位犯罪必須滿足四個要件:一是單位依法成立,擁有一定的財產,能夠以單位名義合法開展活動並獨立承擔責任;二是體現單位意志;三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目的是為單位謀取利益;四是與單位業務活動相關。上述認定標準忽視了單位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對單位犯罪成立的影響。如果上述要件有一個不具備,即使單位在犯罪活動中起到重要作用,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在實踐中,「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是否經過單位集體討論進而體現單位意志」等形式化的認定條件往往會不當限縮單位犯罪的規制範圍。

(二)刑事處罰震懾力不強

我國刑法規定,對實施犯罪的單位只能判處罰金刑。罰金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屬於附加刑,一般適用於比較輕微的犯罪,這與現代社會中單位犯罪所具有的形式複雜、種類多樣、後果嚴重的特徵極不相符。而且,我國刑法規定的罰金數額普遍不高,遠低於犯罪的違法所得,很多違法企業被判處的罰金甚至低於合法經營需要繳納的稅款,這使得企業竟將其作為犯罪的機會成本加以對待。目前,罰金刑的威懾力甚至不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方式,難以有效解決單位犯罪頻發的問題。

(三)對企業活動的過度刑事干預

企業作為數量最為龐大的市場主體,對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何準確認定單位犯罪,既保障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又準確打擊企業實施的犯罪,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單位犯罪的入罪標準不夠清晰,民事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實踐中,存在將本可以通過民事手段解決的經濟糾紛當作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這不但限制了市場主體的自由與活力,有的還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甚至倒閉,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

上述問題的產生,根本原因是在我國單位犯罪的制度設計中,單位的意志、行為及責任的認定都依附於單位內部的自然人,未考慮單位這一主體在單位犯罪發生機制中的獨立作用,對單位缺少刑法規範意義上的獨立評價。

二、刑事合規對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的啟示

(一)將單位作為歸責評價的獨立主體

歐美等國家肯定單位獨特的犯罪主體地位,主張將合規制度的有效性作為判斷單位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一般來說,合規制度的有效性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風險評估機制的定期審查、更新和修訂;建立一套承諾遵守法律的行為準則,制定日常業務執行中的合規政策與程序,並能進行有效監督;員工培訓與溝通機制的良性運轉、匿名報告與調查機制的有效實施以及獎懲機制的公平合理;具有對合規計劃的持續改進機制、對不當行為的調查機制以及對潛在風險的分析與糾正機制等。因此,有效的刑事合規制度可以預防企業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在刑事合規視角下,對單位進行歸責的原因在於其未能制定和執行有效的內部合規制度,存在組織管理上的漏洞,導致其內部人員以此為契機實施犯罪行為。

(二)通過合規實現犯罪預防效果

國家通過刑事合規,實施刑事政策上的激勵措施,引導和推動企業建立完善的刑事風險內控機制,激發企業自我監管的內生動力,主動消除內部犯罪誘因,避免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企業通過合規制度,將刑法等相關法律要求轉化為合規要素,融入日常業務流程之中,實現有效的內部控制;建立企業及其內部人員的行為準則,培養內部人員的守法意識,形成對法規範的內心認同。企業還可以結合行業特點、自身實際情況、內部人員群體特徵等,有針對性地設置犯罪預防措施,提前預防業務活動中的風險。相比於國家和社會的外部控制,單位依據其獨有的專業知識和特殊的活動能力制定的內部合規管理更加符合單位自身預防犯罪的需求。

(三)克服刑法過度介入的弊端

在歐美等國家,建立了合規制度的企業,因為未盡到合規義務而面臨刑事指控時,其可以通過主動認罪等方式與檢察機關達成暫緩起訴協議,並在考驗期內完善合規計劃。檢察機關則在考驗期內持續對該企業履行協議情況進行檢查,若其改革了內部治理結構、完善了合規計劃,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放棄起訴或提出減免處罰建議等措施。確因案情重大需要提起公訴的,法院仍然可以因為企業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積極配合刑事調查,表達了改過自新的意願,節省了司法資源,通過完善合規計劃降低了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將合規作為一種減輕刑事處罰的情節,對企業予以寬大處理。國家通過刑事合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刑事追責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刑事合規視角下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明確單位具有獨立意志

應當借鑑刑事合規理念,對單位意志和單位內部人員的個體意志進行「合理切割」,將單位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通過單位自身行為來確定單位的獨立意志。只有在單位存在獨立的犯罪意圖或者對內部人員的犯罪行為存在過失時,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具體來說,單位的獨立意志通過其是否建立並有效執行合規制度的外部行為來體現。比如,制定並發布的企業章程、業務工作規範、員工行為守則等。單位若建立並有效執行了合規制度,就可以否定其存在犯罪意圖,也可以否定其對於單位內部人員實施的犯罪行為存在過失,有利於單位獨立刑事責任的合理認定。

(二)完善多元化的刑事處罰體系

對於實施犯罪的單位,不僅要剝奪其違法所得的經濟利益,還必須從多方面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加以約束。一方面提高罰金刑的數額,大幅增加單位犯罪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建立「資格刑」作為單位犯罪的附加刑,如增設取消公司上市資格,取消從事特許經營的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對單位的經濟利益、經營資格或社會聲譽進行必要的剝奪或者限制。通過對單位處以「資格刑」,使其在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基礎上,失去交易機會、喪失社會聲譽,可以有效遏制單位犯罪,真正激活單位通過合規換取寬大刑事處罰的激勵機制。

(三)構建合規不起訴制度

應當通過完善我國現行的附條件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制度,在吸收刑事合規理念基礎上擴大其適用範圍,構建我國的合規不起訴制度。筆者認為,構建我國合規不起訴制度時,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案件不應當僅局限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也應適用於重罪涉案企業。對於重罪涉案企業,若要通過合規不起訴獲得從輕處罰,必須通過繳納巨額罰款、更換領導層、任命合規監督官、加大合規投入、改進並落實合規計劃等強制性改造措施,付出巨大代價,以換取其「重生」。二是合規不起訴僅對企業適用,對企業內部人員,如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個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三是積極探索國有企業、小微企業等具有我國特色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實現對我國企業全面而有差異化的刑事法保護。

版權聲明:文章由震宇易浩法律服務平台綜合整理於網絡,文章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謝鵬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2cd58edb0dc4c08e8715c229fcb9d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