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的簽名,不僅否認,還請求鑑定,到底打的什麼「算盤」?「法官,這簽名絕對不是我寫的,我申請筆跡鑑定!」面對《銷貨清單》上自己的簽名,關某言之鑿鑿、斬釘截鐵地否認。鑒於《銷貨清單》是本案的主要證據,法院同意了關某的筆跡鑑定申請。然而,鑑定結果出來,確係關某簽名!
明明是自己的簽名,如此煞費苦心究竟為了什麼?
杭州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公司)經營防水材料,2020年5月起,多次向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供貨,關某是建設公司的聯繫人。杭州公司每次按照要求將貨物送至工地後,由關某進行驗收並在《銷貨清單》上簽字確認。
截至本案起訴,建設公司尚欠杭州公司貨款共計6萬餘元。
杭州公司多次催討均無果,故將建設公司和關某一併告上法庭,並提供了五張載有關某簽名的《銷貨清單》予以證明。
開庭前,建設公司和關某向法院寄送了答辯狀。關某辯稱,杭州公司訴請的金額有誤,其中交易金額為4.5萬元的《銷貨清單》落款處「關某」二字並非其本人簽名,並向法院提交了筆跡鑑定申請書。
法官聯繫杭州公司進行確認。
杭州公司表示,訴請金額無誤,但對銷貨單上的簽名問題存疑,提出實際上關某的妻子也參與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杭州公司與建設公司之間並未指定收貨人,有可能存在關某妻子代簽的情況,因此要求對關某及其妻子的筆跡一併進行鑑定。
對於鑑定申請,法官認為《銷貨清單》是本案的主要證據,關某是貨物的直接接收人,因此同意了關某的筆跡鑑定申請;至於杭州公司提出的要求對關某妻子的筆跡進行鑑定的申請,因缺乏相關依據,不予准許。
法院委託杭州某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確認交易金額為4.5萬元的《銷貨清單》上「關某」的簽名確為關某本人所寫。
建設公司對鑑定結果表示認可,主動與杭州公司進行調解,並承諾一個月內付清所有款項,杭州公司也撤回對關某的起訴。同時,杭州公司已向法院申請在6萬餘元範圍內凍結前述工程款。若建設公司不按期自動履行付款義務,法院將予以扣劃,保障杭州公司勝訴權。
本案中,關某妄圖通過司法鑑定拖延訴訟時間,在法院已經釋明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後,依然作虛假陳述,啟動司法鑑定程序,惡意拖延訴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為此,法院對關某處以10000元的罰款,相關鑑定費用由關某承擔。
目前,關某已繳納罰款。
明明是自己的簽名,卻堅決否認,還主動要求鑑定,如此大費周章,背後有何隱情?
法院了解到,關某掛靠在建設公司承建房地產項目,該項目有2000萬餘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給建設公司,而建設公司在法院有多起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關某申請筆跡鑑定、拖延訴訟的行為客觀上將導致杭州公司不能及時參與到前述工程款的分配,如果工程款分配結束,即使杭州公司勝訴,其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申請筆跡鑑定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別有用心者卻將其作為惡意拖延訴訟的手段。本案中關某為了自身利益申請筆跡鑑定,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擾亂司法程序,挑戰司法權威,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了近三個月,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最終為此付出相應代價。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