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基金會與公益基金會
與常見的公益基金會相比,家族基金會有何不同?
1、建立的目的不同
公益基金會的建立必須以參與公益事業為目的,而家族基金會則服務於設立者的親屬或者家族,以家族的發展和壯大為目的。
2、資金來源不同
公益基金會可以採取公開募集的方式籌措資金。而家族基金會的資金則來源於創立者的捐贈或者遵從創立者的遺囑將其遺產注入而來。
3、受到政府監管的力度不同
由於公益基金參與公益事業並且部分資金通過面向社會公募而來,所以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而家族基金會由於資金來源於特定主體而且服務於特定的家族成員,除了需向政府登記機構進行註冊外,一般不受政府監管。
二、家族基金會與家族信託
與家族信託相比,家族基金會具有如下四個法律特徵:
1、家族基金會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
家族信託只是一種管理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制度設計,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受託人旗下的資產或者事務管理計劃。家族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律主體資格的法人,具有基金會章程所賦予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其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通過基金會理事會實現的。
2、家族基金會擁有所管理資產的最終所有權
家族基金會秉承大陸法系所有權的「一物一權」原則,一旦設立者將財產捐贈給家族基金會,該財產就不再屬於設立者,基金會就享有了該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基金會不同於公司,沒有股東,也就沒有基金會之外的最終所有者。
3、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可以永續存在
反永續存在是信託法的基本原則,到了一定的存續時間,信託資產要麼被分配,要麼被放置到另外一個信託中。但家族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不需要做以上創新,只要保持註冊狀態就可以一直存在下去。
4、基金會的法律職責是特定的
由於信託依據信託契約成立,對於財產託管人和受託人而言,享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度。但基金會一般要根據成文立法及章程設立,每一個基金會都有特定的職責和功能,基金會的全部法律職責要由基金會獨立承擔,除非基金會的章程有特殊規定,一般不能委託基金會以外的機構承擔主要的財產管理職責,也不承擔基金章程規定以外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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