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的熱點模式分析

2022-03-30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家族信託的熱點模式分析

1. 保險與家族信託的強強聯合——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的典型架構

目前國內設立的家族信託中,保險金信託是十分受歡迎的一種家族信託設立方式,保險金類型的家族信託實際上是將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將保單植入到了家族信託的模式。一旦發生保險賠付,保險金並非一次性直接賠付給受益人,而是作為家族信託的財產進入到家族信託中,受益人可通過信託協議中的原定規劃獲取財產,而受託人也可以按照信託協議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實現家族信託的財產管理、保護與增值的基礎功能。

在這種架構上,保險金信託實現了保險與信託的功能互補,並且較之一般的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的設立門檻更低,使更多的家庭可以使用家族信託這一工具進行家族的財富傳承管理與規劃。

但保險金信託也並非如一般的宣傳所言,總是能夠實現1+1大於2的效果,例如在資產的隔離保護功能上,與傳統的家族信託相比,保險金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相對較弱。在實踐中,保單的現金價值能否被強制執行就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此外,一個可以充分發揮保險與信託雙重功能的保險金信託有賴於針對委託人的特殊情況與個別需求進行的專業化、個性化的定製,但目前我國國內的保險金信託多為標準化的信託產品,在專業定製方面仍需改進。

2. 家族企業海外置業的安排——離岸信託

離岸家族信託通常是指在離岸屬地(包括中國香港、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成立的家族信託。離岸家族信託在操作上家族信託類似,但因為離岸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鬆或特別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故離岸信託一直受到富豪們的青睞。

離岸信託的主要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但離岸家族信託也並非毫無風險,最常見的潛在風險來自配偶以及債權人。針對配偶基於信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挑戰信託有效性的情況,蓋曼群島、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法院認為在判定委託人是否有權設立信託或者有權處分信託財產時會依據國際私法衝突原則適用委託人住所地的法律(如委託人人住所地為中國,則無效的可能性較大);相反,耿西島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則不考慮委託人住所地的法律。對於債權人,若家族信託的設立是出於故意欺詐債權人為目而設立的,離岸地通常也認為轉入信託的資產都是無效的。

此外,離岸信託法律的背後實際上大國與離岸地區的博弈。在近些年「全球稅務透明化運動」之下,絕大多數的離岸地已經加入了國際稅務信息交換的體系,僅依靠信息不透明而規避稅務以及債務的時代也在逐漸淡出歷史舞台。

家族信託並非瞞天過海的把戲,在尊重法律之上的家族信託才可以贏得法律與社會的尊重。實際上,離岸家族信託和國內信託各有優勢,且因國內和離岸地適用法律不同,究竟何種信託模式更合適家族的財富傳承,仍需要結合境內外的資產情況以及家族本身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選擇適合家族自身的離岸地,對境內、境外資產設立不同的信託架構,以合理配置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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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知乎星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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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4f1c0e2a6ddeddeb36e33b0d4afb7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