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間組織
民間組織,是一種與政府相對應的組織稱呼。
1998年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並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確界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概念。
與此同時,民政部原社會團體管理司改為「民間組織管理局」,地方民政部門也新設或者將社會團體管理部門改為「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管理辦」「民間組織管理股」。
民間組織遂成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共同上位概念。
2000年4月民政部發布《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民間組織」概念正式用於規章的表述。
2016年,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更名為社會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被概念內涵更廣的「社會組織」概念所替代,民間組織也算是退出歷史舞台(但未全退出,至少《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沒有廢止)。
法條索引: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民間組織: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的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2. 公益組織
公益組織,是社會當中一種比較普遍的稱呼,沒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定義,更多表明的是這家組織是從事慈善活動的,有很多未註冊的團體也會稱呼自己為公益組織或公益機構。
法條索引:
海南省林業廳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國有林場公益林保護建設活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本意見所指社會公益組織是具有合法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非黨派性、實行自主管理的民間志願性的社會組織,包括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社會公共福利機構等公益性組織。
摘取自微信公眾號"致誠社會組織"文章《這些公益慈善相關的組織,你分得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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