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電信網絡詐騙,最高獲刑3年六個月

原標題:嚴懲電信網絡詐騙,最高獲刑3年六個月

電信網絡詐騙頻發,成了現在社會防不勝防的獲利手段,詐騙人員層出不窮,電信詐騙犯罪應該獲得嚴懲。6月30日上午,田東縣人民法院對4起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案例一

2021年6月中旬至7月6日期間,被告人韋某生明知是違法犯罪活動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銀行卡帳戶並多次按照上家要求轉移上游犯罪詐騙款30.74萬元,非法獲利4000多元。被告人韋某生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韋某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案列二

2021年6月11日至7月2日,被告人顏某軍明知他人資金來路不明的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銀行卡帳戶並多次幫助他人轉移上游犯罪詐騙款11.2萬元。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顏某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楊某嬌經他人介紹,用「火幣」APP軟體在網上進行虛擬貨幣買賣,期間,其提供自己的三張銀行卡及手機,明知資金來路不明之錢款仍幫助轉帳,轉帳金額9.1082萬元,從中獲利500元。被告人楊某嬌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案發後退贓500元。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案例四

2021年12月,被告人楊某才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售其名下銀行卡,後被他人用於網絡犯罪的資金結算1237萬餘元;被告人楊某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出售銀行卡後盜取卡中資金2897元用於個人消費。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才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總和刑期兩年十一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1.實名不實人的手機卡、銀行卡,可能會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2.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等行為涉嫌我國刑法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詐騙罪。

3.切勿將自己辦理的「兩卡」及相關個人支付帳戶出租、出借或出售給犯罪分子。

廣大群眾要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

通過正規渠道辦理帳戶業務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

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

一旦丟失立即掛失

版權聲明:文章由震宇易浩法律服務平台轉自 田東縣人民法院,作者:李海霞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6b1dadb24872c63a0c9d690874f85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