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50萬元,還辯稱為「朋友借款」,利用職務便利犯罪

原標題:侵占公司50萬元,還辯稱為「朋友借款」,利用職務便利犯罪

背奢侈品包、用高端化妝品、出入高檔餐廳……在外人看來,年僅25歲的張某某是位妥妥的「白富美」。然而,為了維持自己的奢靡生活,張某某在入職不到一個月內就陸續侵占公司資金50餘萬元。近日,經山東省桓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在父母溺愛下養成惡習

張某某家境並不富裕,但父母對她極盡寵愛,提出的要求幾乎有求必應,張某某也漸漸養成了花錢大手大腳的習慣。

大專畢業後,張某某留在外地工作。城市的燈紅酒綠,讓張某某深陷其中。自己的工資不夠花,她開始向朋友、網絡貸款平台借款,最終自己無力承擔,張某某就回到父母身邊,由父母幫助還款。

2020年,張某某遇到趙某某,二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孕育了一個孩子。婚後張某某並未工作,雖然父母仍然定期給零花錢,但對於張某某來說只是杯水車薪,於是又開始向朋友、網貸平台借款,在多次逾期無法繼續借款的情況下,張某某就以找工作、拉存款、母親生病為名,向趙某某、趙某某的爸爸和其他親戚借款40餘萬元。這些錢在短時間內也被張某某揮霍殆盡。趙某某發現後,無法忍受自己的妻子花錢如流水,最終選擇與張某某離婚。

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資金

離婚後的張某某又回到了父母身邊,但她並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父母的管教在她看來也只是對自己的不理解和不支持。

2022年12月,有過財務學習經歷的張某某順利通過面試並成為一家公司的出納,負責保管公司所有對公帳戶的U盾和保險柜的鑰匙。

在接觸到公司大額資金後,張某某便動了歪心思。入職不到一個月,便想通過侵占公司資金來滿足自己日漸膨脹的消費慾望。為了不被領導發現,她在轉帳之前,通過網上銀行刪除了公司對公帳戶綁定的公司經理的手機號碼。

為掩蓋自己的行為,張某某將公司對公帳戶上的25萬元轉入了朋友的銀行卡,自己需要用錢時,就讓朋友轉給自己,很快將25萬元揮霍殆盡。

嘗到甜頭後,張某某又多次從公司對公帳戶上向自己銀行帳戶轉款,並且用自己保管的保險柜鑰匙,多次從公司保險柜中竊取資金。侵占公司資金後,張某某就輾轉在各大商場,購買高端電子產品、化妝品、奢侈品,侵占公司的50餘萬元也在不到一個月內揮霍一空。

張某某的行為很快就被公司發現,在公司要求對帳時,張某某還心存僥倖,企圖通過偽造公司對公帳戶的流水、借款單等方式掩蓋自己的罪行。但紙終包不住火,張某某提供的流水與公司銀行帳戶餘額無法對應,最終敗露。

公司發現張某某的行為後,第一時間通知了張某某的父母。張某某的父母知道張某某的行為後無比痛心,表示一定會盡力幫助張某某歸還侵占公司的資金。為此,張某某變賣了自己購買的部分奢侈品歸還給公司,其父母東拼西湊了7萬元歸還公司,但此時張某某的母親已身患癌症,無力幫助張某某歸還侵占公司的所有資金,張某某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以「朋友的借款」自辯

張某某到案後,自稱認罪認罰,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其辯稱向朋友轉款的25萬元,系朋友向其借款。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人提審時,張某某仍然堅稱是朋友臨時向其借款。承辦人訊問其在挪用資金時有無想過如何歸還,其稱朋友還款後,就可以歸還公司的借款,轉入自己帳戶的資金,可以通過借款歸還。

但在案證據證明,張某某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其在短時間內侵占公司資金用於揮霍、歸還個人借款,並且偽造公司銀行流水,企圖掩蓋其罪行,能夠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觀目的。鑒於張某某不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對張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為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承辦人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向公安機關出具了繼續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張某某名下銀行卡的交易明細,以證明資金去向,並建議調取關鍵證人張某某朋友的證言,證明25萬元是否為張某某朋友的借款。

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人經過審查發現,張某某朋友的證言、張某某朋友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交易流水、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轉給張某某朋友的25萬元均被張某某消費,可以排除25萬元系張某某朋友借款的辯解。

承辦人再次提審張某某,張某某仍然稱25萬元系朋友的借款。面對承辦人訊問其什麼時間認識的這位朋友,在借款時有無詢問其朋友借款的用途、歸還時間,有無借條等問題,張某某稱自己剛認識這位朋友兩三個月,出於對朋友的信任,沒有問朋友借款的用途、歸還時間,也沒讓朋友書寫欠條。經過審查,張某某甚至不知道這位朋友的真實姓名,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某將25萬元借給這位朋友的辯解明顯不符合常理。

雖然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示認罪認罰,但其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未與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前,檢察官與張某某、張某某的律師進一步溝通,詳細講解了認罪認罰的條件和法律後果,最終張某某在庭審時,承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認罪悔罪。

在法庭最後陳述中張某某表示,自己把父母的溺愛視為理所當然,愧對父母的養育之恩,無視公司的規章制度侵占公司資金,愧對公司的栽培。法院採納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量刑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合木論壇第二期(第二期)主講嘉賓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詹奇瑋老師講《職務侵占》時說明過如何判斷是職務侵占?

主要看職責或事務,而不是更為嚴格的「身份標準」

刑法注重的是實質合理性,評判一個人是否為單位工作人員,實質性的根據是其是否在單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職責或者承擔一定業務活動,至於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內只是屬於審查判斷其主體身份的形式考察內容。

版權聲明:文章轉自正義網淄博6月26日電(記者郭樹合 通訊員路芳芳),如有問題及時聯繫,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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