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遺囑信託,是指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對身後遺產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遺囑信託橫跨繼承法和信託法兩個法域,是兩者的結合。早在2001年頒布施行的《信託法》中,即規定了遺囑信託,但在現行《繼承法》中卻並未規定有遺囑信託。
有研究發現,司法實踐中以遺囑信託處分遺產而發生爭議的不在少數,但因為我國繼承法未規定有遺囑信託,故在汪教授所研究的案件中法院在定性時均將其視為遺囑。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李1、欽某某等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被稱為「第一例」國內遺囑信託可查案例。可見長期以來,遺囑信託僅僅棲身於《信託法》而未被《繼承法》所吸納,司法實踐對遺囑信託的認可仍有漫長的路要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項值得關注的條款是關於遺囑信託的,即《民法典繼承編》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第1133條,先後規定了遺囑執行人、遺囑繼承、遺贈和遺囑信託。該條第四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自此,遺囑信託作為一種遺產處理的方式之一,與遺囑繼承和遺贈並列,成為了民眾可選的財富傳承方式。
從信託業發展來看,我國自改革開放起,信託業務飛速發展,信託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到20世紀90年代後期時,全國信託機構達數百家之多,這標誌著以營業信託為主體的信託制度有了相當的發展。但問題也比較突出,典型之一就是信託立法的缺位。1993年時第八屆全國人大將《信託法》制定列入五年立法規劃,草案經幾易其稿,最終於2001年通過,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國《信託法》沒有對涉外信託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做出規範。有學者指出,對於我國加入WTO後涉外信託法律關係發展缺乏預見性,給我國法院審理涉外信託糾紛留下了法律適用的難題。
涉外遺囑信託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個概念,可以理解為其是遺囑信託在國際私法領域的延伸。因此,可以將涉外遺囑信託理解為包含涉外事實因素的遺囑信託。依據我國法,具備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涉外遺囑信託:第一,遺囑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涉外,即立遺囑人(同時也是信託法律下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其他主體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無國籍人;第二,前述主體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第三,遺囑信託的客體涉外,即信託關係的標的物全部或部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第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遺囑信託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例如遺囑信託的訂立在我國領域外、立遺囑人去世在我國領域外或受託人承諾在我國領域外等。
摘取自文章《涉外遺囑信託法律衝突及法律適用若干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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