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公益慈善相關的組織:社會組織vs公益性社會組織

2022-03-28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分清公益慈善相關的組織:社會組織vs公益性社會組織

1. 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當前官方的稱謂。

社會組織並不是指代所有社會相關的組織(記得有一次去民政部政策研討會,討論某個部門規章,當時一位高校教授發言的時候說「社會組織」是除了企業、政府之外的組織)。

根據中央的相關政策,社會組織是指在民政部以及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 法條索引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一、重要性和緊迫性

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2. 公益性社會組織

在相關文件中,尤其是稅務部門的文件中,會出現的一個詞叫「公益性社會組織」,比如,「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主要組織形式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總結而言,所謂公益性社會組織,就是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社會組織。

·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轉載自微信公眾號"致誠社會組織"(ID:ngolawyers),作者何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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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067a6b2c26a0e4ca98a90e4956259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