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受贿263万!又非法获利66万!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闫俊杰获刑九年

2019-07-23     兴宾检察

点击上面“蓝字”关注我们!

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闫俊杰涉嫌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闫俊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闫俊杰利用其担任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廖某、李某、洪某、苏某、郑某、徐某、胡某、孙某、高某、杨某、罗某等11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63万元。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闫俊杰在担任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伙同杨某荣、王某等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工程,谋取非法利益189.5万元,闫俊杰个人分得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万元,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闫俊杰身为国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189.5万元(闫俊杰个人分得66万元),数额巨大,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闫俊杰犯受贿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成立。被告人闫俊杰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闫俊杰因受贿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事实,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俊杰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将自己的公积金领出,并缴交到纪检监察机关,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核:覃家貌

文字:谢松宸

编辑:梁月馨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lvV-ImwBmyVoG_1Zcpg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