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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作为广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来宾项目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预算进度等方面,为许某、朱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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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审核:覃家貌
文字:韦 武
编辑:梁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