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韦国邱涉嫌受贿一案作出宣判,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韦国邱在担任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冶炼一分厂、二分厂厂长,来宾市合众贸易公司国际部部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签订合同、销售焦炭、矿石、铁合金、结算运费、货款过程中,为陈某坤、陈某安、黄某等九人提供便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九人送予的好处费75.2万元。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韦国邱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其非法收受他人75.2万元贿赂款的事实,案发后,主动向监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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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国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购成受贿罪。被告人韦国邱在监察机关调查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违纪问题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主动向监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当庭认罪悔罪,并在判决前主动预缴罚金,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审核:覃家貌
文字:谢松宸、莫银结
编辑:梁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