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医者仁术,大功无利。然而,现实中总会有打破常规印象的事情发生。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一起医生涉嫌盗窃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3日,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兰某下班回家时,途径某小区楼下时,发现被害人韦某遗落在电动车上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在原地等待失主的几分钟之后,遂产生将该手机据为己有的念头,趁着四周无人之际,将手机盗走。被害人韦某在发现手机不见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兰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兰某盗窃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879元。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兰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并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兰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兰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被害人财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还主动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遂该院决定对兰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法律没有特殊的利益、兴趣和判断标准,这是法律的刚性所在,但作为掌握、运用法律的司法工作者却不然,检察官们有血有肉,有情有义,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单纯的惩罚,预防、教育、挽救同样重要。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医生的偷盗行为,是行为的堕落,更是灵魂的葬送。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而不是见财起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手机价值虽小,也不能心存侥幸。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们应该树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金钱观,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审核:覃家貌
文字:杨 洪
编辑:梁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