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陆某在来宾市经营一家药店,知道蛤蚧是一种很好的补肾中药,便打算购买蛤蚧用于泡酒。2018年11 月左右,被告人陆某在柳州市某小区的菜市场内,以每只3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10只蛤蚧死体,并非法运输回来宾市。2019年2月17日13时48分,陆某在名为“健身群”的微信群中发布该蛤蚧死体照片后,被群众举报至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大队。2019年2月18日下午,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陆某的家中,提取到10只疑似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蛤蚧死体。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10只动物死体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10只,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陆某,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陆某的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陆某进行了最后的陈述。
最后法院宣布休庭,该案择期宣判。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核:覃家貌
文字:莫银结
编辑:梁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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