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增额终身寿险,离婚了,保单怎么分?

2024-01-14     文文大保贝儿

原标题:买了增额终身寿险,离婚了,保单怎么分?

首发:文文大保贝儿

一个能直接联系上公号主的保险自媒体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保贝儿,你的脚后跟部保险博主。

在工作中,最让我觉得头疼的事儿,“离婚分保单”算一个。

我作为一个外人,大家的家务事我真的不关心,也不好说什么;

但是作为保险经纪人,如果我的客户面对离婚的问题,我又有义务为我的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

所以呢这个事儿就是......还是得聊一聊。

省流不看版:

保险不是法外之徒。

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投保资金的来源。

01

如果你投保的钱,完全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比如是你结婚后的工资收入,那么这份保单,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没啥太大的争议。

这种情况下分保单,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退保,现金价值平分,一人一半。

但是这种方式不是十分推荐。

因为退保有损失,尤其是保障型的产品,退保后能拿到的现金价值非常少,意义也并不大。

而且,健康类产品,退保后再重新投保,要重新核保、重新计算等待期。

所以,这类方式是很不可取的。

比较建议大家,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一方把一半的现金价值补给对方。

然后,变更投保人为自己或者父母、子女,保单继续以新的投保人的名义缴费。

这样保单可以继续有效、而且双方都不会有损失。

02

如果你投保的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此时又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情况,结婚时保单的保费已经缴费完毕。

第二种情况,结婚时保单的保费还未缴费完毕。

(1)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结婚时保单的保费已经缴费完毕。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

婚前用个人财产配置的增额终身寿险,且在婚前已经将保费缴纳完毕,这份保单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割。

唯一的争议点在于:婚后保单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隔壁老王买了一份年交保费20万,5年交的保险。

在第10个保单年度,隔壁老王结婚了,结婚前的现金价值是130万;

在第15个保单年度,隔壁老王感情破裂离了,此时保单里的现金价值是150万。

那么,问题来了,婚内增值的这20万,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个情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不同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投资收益的界定不同。

比如广东省,更倾向于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地指出,“保单”属于什么资产,这里我们参考第(2)条,也就是“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的做法。

但上海市的解读就不太一样:

增额终身寿险涉及的情况更符合第3条的列示: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所以从实务角度,建议大家查阅一下,你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看看有无相关指引,相应参考。

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倾向于上海的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引。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本逻辑是基于“共同经营行为”所作出的认定。

特别地对待一些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资产,资产的增值是否属于增值的结果呢?

比如上面图片中举例的债券,票息的发放是从你购入这项资产开始,就确定了的,而你什么时候领取票息,也是确定的,它属于“自然增值”。

既然是自然增值,“共同经营”在哪里呢?

我倾向于认为,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民典法》对个人财产也进行了明确的分类:

《民法典》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

当然,我如何认为并不重要。

大家还是找一找你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2)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结婚时保单的保费还未缴费完毕。

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是有一部分保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比如,隔壁老王买了一份年交保费20万,5年交的保险。

在第3个保单年度,隔壁老王结婚了;在第10个保单年度,隔壁老王感情破裂离了。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分?

保费一共100万元,其中有4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占总保费40%,那么此时如果要分保单,现金价值中40%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

(即:按续交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对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如何判断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看保单的缴费来源是否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

03

如何避免保单被分割的风险?

办法就是婚前投保,父母做持有人,你做被保险人。

这种情况下,增额终身寿险的保单属于父母或者第三人,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可以是父母给子女投保的增额终身寿险,受益人是自己;

这样一来,保单释放出来的现金流都是自己孩子的,但保单的控制权还在父母的手里。

小两口只要好好过,这个钱怎么花都行;一旦情况不对,父母随时可以选择停止释放现金流。

如果未来俩人真的离婚了,保单也不会被分割,这部分资产就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也可以是父母给自己投保的增额终身寿,受益人是子女。

这种情况作为也就是增额终身寿的财产传承,可以给子女也可以给孙辈投保,都是属于个人财产。

同时也可以让老人写好专门的赠予协议,说清楚,保单单独赠予给孩子,和儿媳妇/女婿没关系。

但是这么做,多少是有点儿伤感情的。

还有一种情况,婚后用共同财产给孩子配置保险。

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视为对孩子的赠与,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但如果刻意通过给孩子配置大额保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一方利益的,有可能被定为“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然有被分割的可能性。

如果闹到打官司,就得看法院怎么认定了。

在之前的司法案例中,婚内给孩子购买的保单,一般会被认为是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法院会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大概率是不会分割未成人年子女的保单,尤其是至涉及保障类的保单。

所以,一些复杂的案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毕竟,清官也难断家务事。

04

但是讲真的啊,“分保单”这个情况,其实在实务中,往往很难碰到。

因为保单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很容易被忽略。

我们经常看见很多家庭,因为房子、车子、孩子的归属闹得不可开交,你见过几家人因为保单闹的?

再者,大多数人家一般买保险就买个几千块钱、几万块钱的,和动辄上百万的房子、大几十万的车子比起来,实在没有分的必要,离婚的时候也想不太起来。

再者,很多人的保单都在自己名下,另一半很有可能都不知道。

你可以选择不告诉他/她!

所以,离婚时的保单分割,注定只是一个小部分人的小问题。

希望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也不要太把这个问题放在太核心的位置上。

结婚是因为爱,买保险也是啊。

也希望大家不要因为这个事儿就拒绝婚姻、拒绝爱别人哦。

写在最后

写完这些东西,突然就觉得很伤感。

想到很多小夫妻一起买保险,互相买寿险,互相给彼此买重疾险,附加投保人豁免,那时候两个人是最最亲密的伙伴,是命运共同体,共同期许未来。

也想到大部分夫妻离婚,都很难好聚好散,恨不得连一分钱都算计明白。

进而想到很多小朋友,都因为父母婚姻不睦而受到童年的伤害。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要互相宽容、体谅。

当然,如果你觉得这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该离就离,别凑合。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aa5398564d0b0892bf4240c564569e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