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即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