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律師
開發區沒有徵收公告,也沒有補償安置方案,由轄區辦事處成立的拆遷辦來找我們談拆遷,給的補償太低,我們不同意,開發區就利用安全、環保、稅收等檢查,想把我們企業逼停逼走,我們面對這種情況怎麼辦?
吳少博律師:這個告訴我們三個信息。第一,沒有徵收公告。第二,辦事處成立的拆遷辦。第三,補償太低。第四,利用這些所謂的手段。告訴我們這四個信息。
我們來解讀一下。
第一,沒有徵收公告,說明其徵收行為不合法。你能採取什麼行為?已有徵收行為,而沒有徵收公告為由,起訴其徵收行為違法,這是你的權利,變相施壓是可以的。
第二,辦事處只能作為徵收的實施主體,成立的拆遷辦只能作為你的職能部門,就是說必須有權利義務機關,也就是說拆遷辦所形成的任何的責任都應該由辦事處承擔。所以說這個行為我個人認為不能簡單認定成是一個違法行為。因為什麼?辦事處成立的拆遷辦只是我辦事處的一個分支,或者說辦事處的內部機構。那麼如果說它本身的實施主體就是辦事處,那沒問題的。
第三,補償太低,那麼你就看,既然沒有徵收公告是個違法徵收,那麼你又依據什麼來給我補償,你按照國有土地征補條例,但是你沒有辦徵收決定,這肯定是個錯誤的。不管它做評估也好,談補償也好,沒有基礎,沒有合法性基礎。
第四,那麼對於其安全環保稅收等相應的,這是哪怕不在拆遷當中,這也是一個企業應該履行的相應的合法性的一些問題。一個企業連個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有嗎?連個沒有正常納稅,肯定有你的問題了,當然了,在特殊的環境下,作為了對方一個手段,這個不假。但是對於這個手段,你要用法律的武器及時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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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如果合法正常納稅了,你就要積極地運用法律的措施去制約對方。所以在這塊那麼面臨所謂的逼停逼走怎麼辦?及時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對方出了什麼手段,你以什麼樣的手段積極應對?那麼對方有什麼違法之處,你就以合法性的手段來追究對方的違法行為,兩條腿走路,我沒有這些問題,你找我這些問題,我要質疑。你應該獲得徵收公告才進行徵收,你而沒有獲得這份公告,是你的問題,找他的問題。這就是一個雙方在所謂實施徵收拆遷當中一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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